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长,而且矛盾比较尖锐,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就贺兰法院民一庭近3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
一、 近三年贺兰法院民一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06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7件,调撤结案16件,调撤率为43.2%;2007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71件,调撤结案38件,调解率为53.5%;2008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166件,调撤结案95件,调撤率为57.3%。
(二)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2006年的37件增加到2008年166件,调撤率从2006年的43.2%上升到2008年57.3%,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特点。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从11.3%上升到22.5%。
2、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逐年增大,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标的额已从几千元上升到80多万元,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高利贷。
二、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借款人不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久拖不还,出借人无奈之下才向法院起诉的,因此,矛盾相对比较尖锐;借贷双方事先相互认识,同学、朋友等关系比较熟悉;还有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这种情况一般大多是出借人以高利出借,以牟利为目的,大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是,因借款人无力还款,利息定期结算后,给出借人出具借条。这种情款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起诉到法院,除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条上的金额(含一部分利息)外,还要求借款人再支付利息。审理中借款人主张其后来出具的借条是利息,而借款人不认可,出借人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就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说的是事实,这无形中就支持了出借人的违法行为。
(二)借款的形式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一张简单的借据纸条,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没有还款期限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有证明人出具的证明。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还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超过两年或更长时间,借款人没有还款,发生纠纷起诉后,借款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对借款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自借款后出借人如曾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自借款之日起超过两年或更长时间,借款人一直没有还款,出借人一直没有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以证明人出具的证明,主张权利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三)借款上对利息的约定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借款约定利息,有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有的借款约定利率,有的借款没有约定利率;有的借款直接约定利息金额,有的借款约定一毛五或者两毛钱的利息,还有的约定按信用社贷款利率的4倍支持利息;有的约定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四)有的借款有担保,有的借款没有担保;有担保借款的,有的约定借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有的约定担保期限,有的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在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只是在落款下面写上担保人某某,具体的权利义务未约定,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以保证担保居多,有抵押担保的,一般以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居多,但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首先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借贷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如果是合法借贷关系,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或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对没有约定利息的,或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视为无息借贷。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民间借贷属于定期无息借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是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对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催告期能证明的以证明时间为准;不能证明的,以起诉日为准。
(五)民间借贷担保关系中,经审查如果仅起证明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债务的履行作担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保证人担保的民间借贷中,有的有借款期限,有的没有借款期限;有的有担保期限,有的没有担保期限;起诉后对是否已过担保期是审理此案的重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担保人只在借条上签名,只约定借款期限,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担保人只在借条上签名,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又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抵押担保的,应查明抵押是否有效,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或抵押物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无效;对一些抵押需登记生效的,还要审查是否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应认定抵押无效。
(六)对民间借贷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一种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据约定请求违约金或者请求逾期利息,但是如果同时都约定,法院只能支持其中一项,不能两项都支持,否则就是显失公平。
(七)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八)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九)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