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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涉及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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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州分行监察部  来源:常州分行监察部  阅读:


(案例一)储户1000万元存款被支行行长转走

2012年4月6日,客户赵某到中行辽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以自己的名字开户,并将1000万元存入该账户。5月7日,赵某来到支行取款时,发现存折内存款仅剩一元。据报道,兴隆大街支行负责人李某以高息吸引客户资金,然后通过欺骗手段,将客户资金转出用于投资房地产和高利贷。

中行辖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去年以来,省行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机构要加强防范和杜绝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行为的发生。近期,辖内出现了个别基层机构负责人为民间借贷充当中介人和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他人借款关系中,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二是代替客户在转账交易凭条上签名;三是在办理大额转账业务时,未对客户身份进行联网核查。

(案例二)支行消贷经理以高息为诱,截留客户存折收取好处费

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某银行辖属某支行消贷经理A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借用银行平台,以高息为诱,在存款人到银行开立账户时,利用员工身份及为大客户服务为借口,截留客户存折对应的借记卡和密码,交给外部犯罪嫌疑人,收取好处费,致使外部犯罪嫌疑人持客户的借记卡、密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将存款转移,涉案金额人民币2400余万元。2010年10月,A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原因分析〕

1、职业操守丧失。A在社会不法人员利诱之下,丧失作为银行职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利用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有利条件,为社会不法分子盗用客户资金提供协助,甘愿成为犯罪的帮凶。

2、案防意识薄弱。A作为非柜面操作人员,却能够截留客户存折对应的借记卡和密码,然后交给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这一点充分说明在办理开户、转账等业务操作过程中,经办人员放松警惕、违规操作、“熟人文化”、“大客户文化”和“人情代替制度”是本案得逞的关键因素。

(案例三)经营性支行负责人在两客户之间的借款字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2011年10月,某银行辖内某经营性支行负责人在两客户之间的借款字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并因客户要求代客户在转账凭证上签名。在两客户借款出现纠纷后,客户将该银行作为被告诉讼至法院,给该行带来了声誉风险。

〔原因分析〕

1、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近年来银监会及各银行非常重视民间借贷问题,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但仍有少数员工合规和风险意识淡薄,对上述要求置若罔闻。

2、未能把握好合规维护客户关系的底线。该经营性机构负责人因客户要求,致银行规章制度于不顾,违规代客户签名,致使银行被拖入民事诉讼中。

(案例四) 客户经理吸收民间资金,高利转贷,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获利。

2011年底,某银行已离职员工L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了解,A在银行工作十余年,在客户经理岗位上工作多年。为了实现他的所谓财富梦想,他将银行的制度规定抛致脑后,私下以个人名义,吸收民间资金,高利转贷,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获利。短短一年不到的时间里,A即获利100多万。A自认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于2011年9月从银行辞职,全力以赴投身民间借贷。然而不到两个月,其资金链断裂,近八百多万无法收回。这时债主追债,自己又无力偿还,家人不断受到恐吓和骚扰,痛苦不堪。眼看躲债无望,A随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以期结束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

〔原因分析〕

1、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该员工放松自我要求,对金钱的追逐以及一味地追求高消费的生活方式,使其本人思想上产生了动摇,心理天平发生了倾斜,导致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

2、对重要岗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管,该员工在客户经理岗位上,从事非法借贷行为长达近一年未被发现或未引起管理者的重视,表明该机构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未能有效落实相关案防工作制度要求,存在重业绩,轻管理的现象。

(案例五) 支行负责人A以高息吸引客户资金,通过转账交易,将客户资金转出用于投资房地产和高利贷。

2012年4月6日,客户到某支行以自己的名字开户,并将1000万元存入该账户。一个月后,客户来到支行取款时,发现存折内存款仅剩一元。经核查,该支行负责人A以高息吸引客户资金,在客户资金到账后,以查询资金是否到账为名,欺骗客户输入秘密,通过转账交易,将客户资金转出用于投资房地产和高利贷。目前共有19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开除至经济处罚的处理,其中3名主要责任人已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

〔原因分析〕

1、异常行为排查走过场。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监管部门要求各银行业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但该基层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在排查过程中不深不细,尤其是对重要岗位的人员排查不到位,致使该基层机构负责人A挪用客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以及投资房地产的案件发生。

2、少数员工案件防范意识缺失。该案中涉及的相关人员,毫无原则的听从负责人的安排,对负责人严重违规行为不仅不报告,而且对责任人严重违反制度的要求言听计从。

(案例六):副行长非法借贷,向数十位客户高利借款、放贷,本息合计金额约6千万元。

2012年5月24日,某银行辖内经营性支行副行长A未到行里上班,电话关机。经多方了解,副行长A存在非法借贷问题,经进一步核查,副行长A自2009年以来,向数十位客户高利借款、放贷,本息合计金额约6千万元,目前有数百万元缺口。事发后,A已向公安机关自首。

〔原因分析〕

忽视员工异常行为排查。该基层机构负责人以及上级管理机构,对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员工长期从事高利借贷、放贷行为不了解或了解重视不够,放松了对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和管理。

(案例七) 客户经理先后以中间人、担保人、借款人的身份帮助该企业负责人借款。

某企业负责人因资金困难,为归还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请银行员工(客户经理)帮助联系资金。该银行员工先后以中间人、担保人、借款人的身份帮助该企业负责人借款上千万元。因后续无力偿还,企业负责人失踪,银行员工成为债权人追索对象。

二、防范建议

1、切实落实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自去年以来,省行针对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案件高发的态势,多次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要求。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严禁行内人员参与非法融资风险提示的通知》(苏中银察文〔2011〕15号)、《关于转发总行《关于开展员工参与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中银察文〔2011〕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苏中银办〔2012〕217号)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2、抓好对重要岗位人员的重点管控。一是各级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国银行基层机构负责人案件防控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2011年版)》,加强对基层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二是要对中小企业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切实防范个人经商,或参与社会上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违反“双十禁”行为的发生。

3、各级机构如发现员工有涉嫌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并上报省行监察部。

         

                           常州分行监察部汇编

                           二0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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