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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从紧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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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来源:金华中院  阅读:

婺城法院:1、强化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甄别,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查处。2、强化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对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且标的额大、借贷双方意见出奇统一,或者被告为离婚当事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着重从审查贷方出借资金的进出流向入手,要求贷方提供出借资金来源及履行贷款义务的相关凭证,严防虚假诉讼的发生。3、坚持利息、违约金之和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适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支持限额。对利息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以扣除利息后的本金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严防规避法律行为。4、强化系列案件的庭前调解,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义乌法院:1、突破常规审判模式,对大额资金出借的案件要求债权人说明履行方式,提供履行依据,如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的提供汇票、本票等。2、灵活运用保全措施。对资金周转困难的非恶意逃债企业,因互保联保涉诉但尚能正常运行的有发展前景中小企业,慎重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于因外借资金不能回笼,需要通过诉讼缓解资金压力的企业,尽可能降低担保门槛,加大保全力度。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慎重审理金融机构提前解除合同案件,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防止因银行强行收缩贷款导致企业资金困难。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案件,及时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查处。
    东阳法院:1、严把案件审查关,着力查明案件实情。对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一缺即判,而是注重通过询问原告借款细节等方式来审查案件真实情况,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2、灵活运用保全措施。注意利益平衡,对涉及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借款合同、劳动争议等商事纠纷案件,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采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永康法院:1、妥善处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对资信良好只是暂时陷入资金困境或因关联诉讼而被银行提前收贷的债务人,尽量促使双方通过达成分期还贷协议等方式解决,或在判决时给予企业相对较长的履行期,使企业保持正常经营。2、妥善处理企业借贷纠纷。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不简单采取收缴违法所得、罚款的做法,而是对债权人的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企业的倒闭风险降到最低。3、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注重查明出借资金的来源、借款的交付、借款用途、利息约定等内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尽可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涉嫌犯罪、非法发放高利贷或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案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联络。4、因案而异依法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对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尽可能不查封生产设备、生产资料,被申请人提供合法担保的,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减少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5、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案件,尽可能避免因交叉或相互担保等引发关联诉讼,尽量防止造成企业“猝死”。
    浦江法院:1、调配专门人员,高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庭受理案件后,打破原以庭室为单位的分工,指定专门人员送达,强化庭前调解,集中安排审理,提高诉讼效率。2、延伸审判职能,收集信用信息,通过相关部门予以风险提示。对本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予以分析,制作案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提示,以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3、慎用保全措施,重视办案效果。对涉及公益性、诉讼标的明显小于注册资本的企业慎用保全措施,避免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磐安法院:1、在金融纠纷案件尤其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尽可能通知债务人到庭应诉,详尽释明举证责任,适时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借款来源、用途、过程、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内容。2、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切实做好维稳工作。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采用延长还款期限、分期还款等方式进行调解,尽可能提高调解、和解率。3、重视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及时总结分析金融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向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兰溪法院:1、建立经营困难企业立案、审理、执行三大环节的绿色通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努力缩短办案周期,避免企业因债权纠纷加重资金短缺压力,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2、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院领导和相关业务庭负责人定期走访市内重点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为企业上法制课等形式与企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水平。3、灵活处理涉企业纠纷。对发展潜力大、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努力促使双方通过设定抵押或提供保证以及分批履行方式自愿和解,尽可能避免困难企业因个案而丧失生产经营能力。对履行义务暂时确有困难又易诱发其它矛盾的案件,多做化解工作,在保证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加大经营困难企业为原告案件的诉讼保全力度。积极运用诉前、诉中等保全措施,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财产保全的,迅速审查,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积极组织庭前调解,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企业实现债权,避免和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金东、武义法院针对从紧货币政策背景下,涉企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了审判思路,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涉企纠纷案件,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大局。
     (综合各法院商事审判座谈会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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