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随笔 | 金融保险 | 私募理财 | 民间借贷 | 房地纠纷 | 建筑施工 | 知识产权 |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 劳动纠纷 | 其它纠纷 | 典型案例 | 刑事犯罪 | 法院执行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联系留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地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文章正文
最高法院要求精心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陈思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落实“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保护人民权益,促进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依法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6万多家,每年开工的项目为20多万个,建筑面积在18亿多平方米,拖欠的工程款为3360多亿元。今年法院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可能会出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案件增加。不仅建筑企业为追讨欠款会向法院起诉,而且建设方为拖延付款也会以质量不合格等其他理由向法院起诉。二是难度增大。

    为了保证国务院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首先,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一定要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方没有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不论建设方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法人,在确定支付工程欠款或者利息时,都要注意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不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通过违约金的适用,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

    此外,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以有利于建筑企业尽快实现债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对结算报告中的工程价款予以认可约定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承包方出具结算报告,发包方收到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的,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杭州市各法院地址及联系..
·别说中国楼市不会崩盘,..
·劳动争议纠纷七大经典案..
·杭州市看守所一览表
·近年来发生的涉及银行员..
·公司注销后对外债务由谁..
·欠钱不还案例,民间借贷..
·无产权证房屋可否出租及..
·开发商回购商品房的问题..
·村委会出卖集体房屋买卖..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