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贸易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困难,虚构了某制衣厂,并与制衣厂签订供货合同,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资金200万元。贸易公司得款后,即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生产红酒出售,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分歧]?
贸易公司虚构合同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贸易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200万元,且根据“两高”《追诉标准》第42条规定属数额较大,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贸易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要与制衣厂签订供货合同的事实,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而贷款合同纯属虚假,银行被骗取贷款200万元,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管析]
首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的诈骗方式包括:一是以虚假的单位或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的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001年1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本案贸易公司骗取资金后将其用于生产假冒红酒,应当认定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2001年1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还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标注,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后,贸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要与制衣厂签订定供货合同的事实,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处将贷款诈骗行为按合同诈骗罪论处,不是因为贸易公司与虚构的制衣厂签定供货合同,而是因为其与银行签订了虚假的贷款合同,银行被骗取贷款。
综上所述,贸易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