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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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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金国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枉法裁判罪一是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有徇私和枉法的直接故意,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二是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不公正或偏袒一方的裁判结果而作出违法的行为;三是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四是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欠具体明确,使得在本罪的定性上容易产生模糊认识和争议。本文就因违反诉讼程序是否构成本罪谈点粗浅看法。

 

    一是构成枉法裁判罪必须是主观上直接故意。从主观要件来说,如果因违反程序认定枉法裁判罪,那么必须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属于“故意违背法定程序”以“达到枉法裁判的结果”的故意。因为程序违法及程序上的主观过错并不当然地导致错误的实体裁判结果,程序违法上的主观过错还要看是否故意枉法裁判。理论界和实践上大都认为,如果故意违反诉讼程序,存在压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节,目的是故意不予查明事实,或故意阻碍当事人说明事实,影响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利益和其他权益,故意作出枉法裁判的结果时,才可认定主观上存在故意。也就是说,并非凡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把“故意违背法定程序”与是否“作枉法裁判”的结果相结合,同时与是否存在“情节严重”的后果相结合,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如果违背法定程序,但没有枉法裁判的结果,又无情节严重的情形,笔者认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

 

    二是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是否影响本罪的定性。枉法裁判罪是否应以作出错误的裁判为前提,正确的裁判是否影响本罪的定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能否构成枉法裁判罪,争议较大。如果不考虑裁判结果,那么主观上是否故意枉法就失去了客观的衡量标准。因为行为人枉法裁判主观上的故意,必然为了达到“枉法裁判后果”之目的,也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必然导致的结果。如果不是为了追求这一结果,或是客观方面不存在枉法裁判结果,那么主观上的故意就很难确定。通说认为,确认枉法裁判,客观上应当具有故意违背了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实际还应当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也就是说,枉法裁判不单是指裁判行为,也应相对于裁判结果。从“作枉法裁判”文意解释看,应当是因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作出错误的裁判。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精神看,作枉法裁判也应当是作出错误裁判,或是因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应当把裁判结果正确与否作为确定罪与非罪的一项客观要件。

 

    三是“情节严重”缺乏客观具体标准,法律和解释都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也缺少判例参考。

 

    通常理解,违背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应包括程序法。从枉法裁判构成要件看,不能说程序不公正就构成犯罪。程序不公正或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实体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也并非必然发生“情节严重”的后果,并不必然证明就枉法裁判。笔者认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必须有“枉法裁判和情节严重”的后果,否则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二条第(六)款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就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的立案标准。不难看出,上述规定中是指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才成为公诉机关的立案条件。上述也可作为审判中定性和量刑的参考标准来确定。

 

    四是如何适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中的“事实和法律”。实践和理论界有人认为,故意违背的必须同时是“事实和法律”,“事实和法律”是并列关系,不是选择关系,并且必须是达到“枉法裁判的结果”和“情节严重的后果或行为”,才构成枉法裁判罪。虽然上述观点将违反诉讼程序排除在本罪之外,并非是立法的本意,但从法律的条文表述看,应当理解为并列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因为违背事实,同时又违背法律的,必然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而违背事实的必然是违背法律的,但违背法律并不必然违背事实。特别是因为违背诉讼程序问题,或是诉讼程序上存在瑕疵,并非必然导致实体不公正的裁判后果,而只是程序的不公正,程序上的违法。笔者认为,当违反诉讼程序,出现“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或“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等情节严重情形时才构成枉法裁判罪。如果没有发生情节严重的后果,一般程序上的违法应受审判监督程序监督或上级法院监督或人大监督以纠正错案,是程序违法上的错案,其行为违反了审判制度,应以错案追究其违纪责任,但同时存在其它情节的另当别论。

 

(作者单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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