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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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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公司法允许小股东通过正常合法的手段将股权退出公司。综合办案实践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小股东退出公司有如下途径(公司法给小股东设计有如下退出机制):

 

   一、通过一般的股权转让将股权退出公司

2006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正常情况下,股权可以通过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者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外部第三人。此乃小股东退出公司的上策,但是前提是能找到下家买家,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接受股份。

 

    二、通过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将股权退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以上三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件满足时,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强制性地将自己退出公司。但是:第一种条件须要求连续五年公司盈利且不分配利润;第二种、第三种方式则存在一个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小股东一般需要聘请律师或者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三、通过公司减资将股权退出公司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四、通过申请解散公司将股权退出公司

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里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殊情况,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8519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当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申请公司解散须有如下条件: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份,且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出现长期冲突、不能达成协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衡量标准。此种退出机制不适合股权份额在10%以下的单独股东,不过小股东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申请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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