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或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法律问题
1、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或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派生诉讼,侵害共益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2、在审理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1)原告应是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控股股东、高管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股东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应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应继续审理。
(4)原告诉请成立的,可以判令撤销有关的交易行为,或判令不当行为人与有关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公司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分析:
1、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满足前置程序——公司利益受到董事、控股股东或高管人员侵害时,应先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当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长时间不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享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2、提起诉讼的股东作出了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防止股东滥用诉权。
3、诉讼后果——可能出现撤销有关交易行为的后果,由此造成的交易相对人损失,由不当行为人与相对人各自承担;若交易行为予以撤消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与我国促进交易原则相悖,则可能出现判令不当行为人与有关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对提起诉讼的股东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