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原告作为买方(乙方)与作为卖方(甲方)的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乙方向甲方购买本市某路某大厦748号1501、1502室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8.67元,房屋的总价款为2110000元,甲方定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后,由双方依法向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合同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28日,原、被告对某路748号15层1501、1502室进行验收交接,并签订《房屋交接书》。2003年3月12日,原告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分局防火监督处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我司在某路748号建造的某大厦项目已于2000年5月交付使用,由于诸多因素造成大产证迟迟未办出,目前该物业业主因拿不到产证引发了较大的社会矛盾。因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觉部分业主擅自改变用途,将所购居住用房用作办公,影响了正常的消防验收,故我司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以下承诺,1、我司将会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督促违规业主进行整改,力争在2003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2、若尚有部分业主未如期整改,我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令其恢复居住功能。3、对需整改的业主,我司将暂不办理其小产证,直至整改完毕得到贵处的认可后再予以办理产证。望贵处能考虑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帮助我司早日解决矛盾,办理出大产证。2003年4月15日,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本市某路748号的《北京市房地产权证》,该产权证附记中记载的原某路748号15层1501、1502室为15层1301、1302室。2003年3月至2005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分局防火监督处及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本市某路748号某大厦内的73户居民住宅使用的申请,出具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后,由双方依法向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本案中《房屋交接书》已签订,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无证据证明现由于原告方面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关于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在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协助原告北京某呢绒有限公司办理本市某路748号15层1301、1302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