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订好房子,7月18日到房产公司售楼部交钱,可房产公司却告知:“房子不卖给你,已经卖给别人了。”7月18日,家住杭州萧山区的王先生致电早报维权热线,称杭州萧山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自己看中的房子转卖他人。
合同双方都签了名 开发商却忽然反悔
王先生介绍,今年7月初,他看中了萧山绿洲嘉园,开发公司是杭州萧山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现场看房,他准备买下该楼盘6幢1401室。在托了朋友的关系后,开发公司同意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他。据悉,这套房子面积216平方米,开发公司给王先生的价格是136万元。
7月12日,王先生按照约定,到开发公司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当天,王先生还带了一张空白支票,准备用来支付41万元的首付款。开发公司认为王先生的支票属单位所有,但房产款的抬头应该是个人,二者不符。因此,王先生如要用支票付首付款,必须到支票单位开一张证明,由该单位书面承诺允许其使用。支票的问题,最终导致王先生无法当天签完合同。于是,王先生和开发公司约定:尽快开出证明,并在7月20前支付首付房价款41万元。当天,王先生还向开发公司要了一份准备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打算回家之后仔细阅读里面的条款。当晚,他和家人仔细研究了一下合同,还有更改过的合同条款,最终决定买房,他还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7月18日,王先生再次前往楼盘的销售部缴纳41万房款。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房子不能卖给你,已经定给别的客户了。”王先生一下子懵了。
签名却未加盖公章 开发商拒承认合同
7月19日上午,记者前往萧山区,见到了王先生,也看到了他所说的合同。记者看到,这是一份在工商部门备案过的正式合同,合同由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部分修改,约定的首付款日期确实是2007年7月20日。在合同的最后,有房产公司“委托代表人”王小姐的签名,也有房屋受买人王先生的签名。不过,该合同并没有加盖正规的公司合同印章,而只有“杭州萧山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核对章”。
当天上午10点,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位于萧山金城路的杭州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见到了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邵女士。邵女士当场表态:“这份合同我们不认可。”邵经理表示,7月12日,开发公司与王先生仅仅处于合同谈判阶段。按照正规的合同手续,客户要先缴纳10万元定金,才能和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而且合同共有6份。王先生当天的支票无法使用,导致他没有支付定金,所以是不能和他签订合同的。
邵经理还表示,当天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确实和王先生谈到了首付款的问题,并进行了一些约定,但并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王先生临走前,要了一份空白合同,说是回家看看,该公司就给了他一份。“一般情况下,我们会给购房者一份空白合同,但不知道为什么王先生拿的合同是我们前期准备好的、工作人员已经签过字的。我们怀疑,可能是王先生自己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用空白合同调换了已签字的合同。”邵经理说,“王先生合同上只有核对章,没有正规的公司盖章,所以我们认为不算正式合同,不具法律效应。”
邵女士还说,7月12日,未能和王先生签订合同,她很关心这一情况。之后的一个星期,她曾多次敦促工作人员联系王先生,催办手续,但王先生一直没有及时办理。与此同时,另外一位意向客户非常想要这套房子,愿意马上下单;最后,业务员在7月16日和该客户达成,决定把房子卖给他。
记者随即询问王先生,但他坚持自己并没有更换合同,合同是工作人员给他的。另外,16日和20日相隔只有4天时间,哪怕王先生最后不买房了,也不会影响房子的销售,开发公司没必要如此着急。王先生还告诉记者,为了买房子,他前期卖掉了自己另一处住宅,还割掉了股票。如果房子买不到,他的损失很大。
双方意思真实体现 律师认定合同有效
“只要有双方的签字,这样的合同是绝对有效的。”7月19日,记者联系了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朱清粱律师。他表示,只要工作人员的签字是得到授权的,无论是否盖章,都属有效合同。
他解释说,合同签订几份、是否加盖公章,都不是合同成立的关键问题,关键是合同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双方是否进行了最后确认。很明显,合同内容是经过双方协商的,并由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修改,应该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合同确认的手段有很多种,签字也是其中之一。该购房合同中,有开发公司委托代表人的签字、购买人的签字,已经具备了一份协议的关键要素,所以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如果开发公司最终不同意卖房给王先生,并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必然构成违约,房产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维权记者当“娘舅” 消费者如愿买到房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维权记者多次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王先生进行调解。7月20日上午,王先生高兴地给记者打来电话,告知他已与开发公司和解,开发公司最终同意把这套房子卖给他。双方已在当天上午签订了买卖合同。
随后,开发公司邵女士证实:“7月19日晚,我们和7月16日定房的客户进行了协商,帮他换了另外一套房子,最终把王先生看中的房子腾出来了。7月20日,我们已与王先生签订了相关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