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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 重点在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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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郑州贷款网  阅读:

     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诸多企业纷纷遭受资金断链压力的背景下,我国能及时立法规范民间借贷,不仅能盘活大量闲置的民间资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继而缓解诸多中小企业目前纷纷遭遇的资金压力,而且也能更为全面、有效地实现国家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有效调控和监管,进一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硬币总是有其两面性,我们在为立法规范民间借贷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资本从来都有着一种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如果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监管,资本难免会成为一匹难以驾驭的脱缰野马。实际上,此前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就以地下钱庄等形式隐秘地存在着,但却由于缺乏必要、有效的监督与规范,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就是一个有着极大风险的金融行为,以至于曾有不少企业家纷纷认为:不借钱企业是在等死,但如果借民间贷款其实是在找死。因此,立法规范民间借贷,不仅要最大限度调动民间借贷的积极性,努力盘活民间金融资源,也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如何才能更为科学、有效地降低与规避民间借贷带来的各种风险,尤其是金融风险。
  首先,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资质审查与监督。一般而言,能够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经济较为富裕、有一定闲钱的个人与群体;一类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组织;一类是一些非法或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电影电视等文学作品中,人们几乎经常可以看到第三类主体,要么在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要么直接放高利贷,给借贷的企业与个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立法本身理应最大限度地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一方面,对于那些确实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能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要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应予以旗帜鲜明地打击与取缔,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现有的金融秩序。
  其次,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浮动范围进行更为明确、科学与合理的约定。实际上,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就是在于利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这种约定其实还是显得有些过于宽泛。因此,立法规范民间借贷,不仅要充分照顾民间借贷的实际需求,又要将其纳入有效的监管渠道,比如可以根据放贷人业务申请者的资质等级,设定较为宽松的利率浮动上下限,由放贷者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合理浮动,利用市场竞争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其三,要对民间借贷的程序形式进行更为严格与周密的规范。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一些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以及熟人之间。由于彼此关系或较为密切,或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一些民间借贷行为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借据,没有正式的书面协定,没有正式的利息约定,也没有借款的期限、还款方式与借款用途,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借据都没有。为此,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理应对民间借贷里的诸多环节、程序进行更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从制度上尽可能减少与防范风险。
  其四,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的有效监控。由于目前的金融体制的分工与定位,需要借贷民间资金的,其实往往是一些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较多的行业或企业。如果不及时对这种情况加以必要的约束与引导,则很可能会助长一些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国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因此,这就迫切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测和监管机构来从事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监测监管工作,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以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出现那种私人放贷满街飞、变相非法集资到处横行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正常发展的情况。
  同时,《放贷人条例》的通过与实施固然能盘活大量民间资金,但要想更为全面有效地化解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难题,只怕还需要继续调动各大商业银行的积极性,毕竟民间资本本身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这就必然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民间借贷机构与现有商业银行的利益,注意与担保法、物权法、商业银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有机对接,防止出现那种顾此失彼、厚此薄彼的情况。
  针对民间信贷,立法部门必须立足于一种有效防范与控制风险的立法思路,既要努力通过适当降低个人放贷“门槛”、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等方式,来最大限度地激活与保持民间借贷的活力,又要防止出现与爆发新的社会风险尤其是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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