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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女老板非法集资7亿一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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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 董碧水  来源:中国青年报  阅读:

       非法集资 刀尖上的资本之舞

   杜益敏,绰号“小姑娘”、“阿敏”,1965年7月出生于上海,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容业主,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

  数以千计的当地人做梦也没想到,会被这个“小姑娘”骗了,甚至面临倾家荡产的命运。

  至今,在中国其他城市,类似的民间“融资”案并不鲜见,但这样的故事,却又为何一再上演?

  “在被监控之前,仍有人削尖脑袋排着队要借钱给她”

  到案发时,人们也不明白,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人乐意把钱交给杜益敏,更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只要一张收据,债主们就会将成百上千万元的资金交给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甚至在被监控之前,仍有人削尖脑袋排着队要借钱给她。

  在当地人的印象中,40多岁的杜益敏虽然穿着时髦,但相貌并无过人之处。在当地习惯称呼杜益敏为“小姑娘”,是因为她的母亲是上海人,而上海人喜欢称呼女孩子为“小姑娘”,丽水人也就称她“小姑娘”。

  法院的判决显示,杜的集资大多发生在2003年到2006年7月期间。

  据知悉内情的人介绍,杜益敏的借款始于2000年。杜益敏回忆,当年缙云县百货公司改制,她参加投标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百货公司仓库,同时还投资去做化妆品生意,又亏了50万元,只好向他人借了90万元,当时杜都是以月利率2%向别人借的。之后,因为经营的阿强美容美体中心的生意也不是很好,收入根本不够支付所借款的利息,杜只能向其他的人以更高的利息、借更多的钱去归还借款和利息,她记得当时部分借来的钱都是3%的月利息。

  杜益敏曾是丽水市缙云县一家化肥厂的女工。下岗后,承包了当地百货公司一个柜台,开始从事服装生意,成为当地最早做生意的人之一。之后,杜益敏从缙云县去广州某美容院打工,两年后回来,先后在缙云县和丽水市开了当地最好的连锁美容院。

  尽管美容院的生意不是很好,但凭借这个美容院,杜结识了地方实权人物的太太。接近杜益敏的人回忆,一位姓杨的局长是杜益敏不少顾客中的“贵人”,杜与杨夫人私交甚好,甚至杨的小孩生病,杜益敏都亲往照料,“这可不是一般的关系”。通过杨夫人,杜益敏进入了“官太太们”的圈子。

  2003年,杨某调任丽水市某局副局长。许多人认为,杜益敏在丽水的出名也是从这一年开始,就是从那时起,杜益敏开始到处吹嘘要做房地产项目。

  之前本息兑现的高回报,已让不少人尝到了甜头。而在许多人眼中,“小姑娘”也并非是一个完全不值得信任的人——在当地经营着两家阿强连锁美容院;在上海、杭州等地拥有十几套公寓、商铺和别墅;甚至有传言称,杜至少有100多张银行卡,还拥有丽水市中心一块黄金地块26%的股权。

  “关键的一点是,不少丽水人都知道杜益敏和一些地方领导关系非同一般。”一位丽水市民说,因为领导总不会与骗子在一起。

  在丽水这个地处浙南的山城里,杜益敏在一定程度上还代表着成功者的形象:从电视上看到一位小女孩的感人故事,杜捐款1万元。她资助过贫困大学生,还是丽水市莲都区的“爱心大使”。

  很多人因此受益,也因此将更多的钱投给她。“大家都愿意把钱放到我这里来拿利息,还有些我不认识的人通过我的一些朋友来打听,想把钱放在我这里拿利息。”杜益敏对警方说。

  “一开始,杜益敏的民间融资只是谨慎地在一个狭小的核心圈里进行。”杜益敏身边的好友介绍,这个圈子基本由当地公务员和银行人员组成。后来,随着投资面的扩大,融资范围逐渐扩展到外围朋友,甚至包括杜益敏的家人和司机。当她介入丽水市中心的黄金地块——原火柴厂地块之后,其融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很多与她素不相识但慕名而来的投资人千方百计地挤了进来。

  据称,杜益敏所支付的利息高低也是按照此顺序排列的。知情人透露,杜益敏甚至给核心层支付高达12%的月利息。在丽水房地产公司民间融资中,正常的月利息是2%,而这已经高出了当时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

  没有人调查过她的生财之道,人们也毫不怀疑她的偿还能力,在不少追随者的眼里,杜益敏甚至是带领他们“共同富裕”的能人。

  并不新鲜的谎言让成百上千的人上当。在民间资金丰沛的浙江,杜益敏又一次铸就了一个民间集资的传奇。法院长达56页的判决书上,受害人的名单密密麻麻,可悲的是,直到“小姑娘”被抓,不少受害者甚至连她的面都没见过。

  “与身家丰厚的老板们相比,杜益敏其实只是一个高级美容院的老板。”一位知情者说。事实上,许多人并不知情,杜为集资人担保专门成立的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早已抽逃一空,长期用空壳公司担保。

  越来越庞大的融资额和高额的利息最终使杜益敏走向了终点。据悉,当这位富豪在被抓捕时,口袋里仅有300元。而至于她究竟是如何将上亿元的资金化为乌有的,至今仍不为人所知。

  为何频频有人撞倒在“非法集资”的枪口上

  作为一个个案,不少人士认为,杜案所暴露出的民间融资、借贷等“灰色现象”很值得关注。

  杜益敏不是非法集资第一人。事实上,杜案也只是浙江同期查获的众多同类案件中的一件。

  几乎就在杜益敏案发生的同时,在与丽水相近的浙江东阳市,一个出生于1981年、名叫吴英的女子因同样的罪行被捕。在2007年9月检察部门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英共有两个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9亿元;二是合同诈骗,涉案金额1亿多元。

  在此之前的2005年4月,丽水市灯塔新村支部书记张文成因聚众赌博被公安部门查处,并顺藤牵出了他所属的丽水市水电开发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

  该案经莲都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02年到2006年4月,张文成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利息1.5%至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3540余万元。去年6月18日,张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获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此外,还有缙云祥和实业有限公司集资案。

  如果说义乌、东阳一带的民间借贷还不为更多公众所知,那么温州的民间借贷早已天下闻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早已非常普遍。”温州人林敏说。

  早在1986年,浙江省温州市即爆发民间“抬会”(“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崩盘的恶性事件,一个名叫郑乐芬的33岁女子成为“首犯”,她因吸纳6200万元,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案在当年引起很大争议,最终在199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维持以投机倒把罪判处郑氏死刑,立即执行。

  “在浙江,从温州炒房团、炒煤团、搞实业,到义乌的商铺经营,背后都有民间借贷的影子。”在不少人眼中,温州等地的民间融资已成为正规融资的有效补充,“在这一背景下,凭借高息回报允诺,通过当地的地下钱庄迅速筹集到巨额资金实在不足为奇。”

  其实,也不仅仅在浙江。自19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各地特别是沿海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在今天,“非法集资”已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

  有学者认为,对这种民间的非正规资金借贷活动,抛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集资诈骗不谈,为何频频有人撞在“非法集资”的枪口上同样值得人们思索。

  法律专家介绍,“非法集资”四个字首次出现,是在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它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列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但《办法》并没有对“非法集资”的含义做出解释。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行为纳入了刑事制裁范围。

  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但在不少法律人士看来,目前对非法集资的外延和内涵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纵观新刑法规定的罪名,属于集资犯罪的包括了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

  高级律师、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认为,目前社会上一般从狭义上理解非法集资,即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很多人却往往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确定的罪名。“非法集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前提”。

  打压只是权宜之计

  事实上,在狭义的“非法集资”名下,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发的争议远远大于集资诈骗罪。杜案中,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杜益敏到底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杜益敏的辩护人认为,杜益敏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商活动,其不断借款也是为了归还前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而控方认为,被告人隐瞒真相继续向他人集资,用后面的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的高额利息,明知无力偿还,仍向他人集资,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集资,势必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不断支付集资利息是为了继续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近年来,类似“小姑娘”的犯罪一再出现。对于这种民间的非正规资金借贷活动,国家一方面严厉禁止,但另一方面却又屡禁不止。

  有金融专家把此类事件频发的深层次背景与群众投资渠道狭窄联系在一起。在当前,我国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存款收益越来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群众有了点闲钱后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这在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在“小姑娘”非法集资案暴露之前,丽水就发生过两起上亿元的高息集资案,害得人们叫苦不迭,但人们并没有吸取“前车之鉴”,而是不顾后果地“重蹈覆辙”,明知在高额回报的背后潜伏着巨大风险,却依然愿意“奋不顾身”。不少人表示,如果存银行利息高,肯定存银行;如果借给别人,利息更高、回报更多,肯定借给别人。

  事实上,诚如众多法律和经济学界人士所观察到的,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非法集资的情况非常少见,在我国却屡禁不止。他们认为,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诸多“小姑娘”犯罪的一再重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有专家分析,地下金融活动的出现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货币市场供应不足、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地下金融活动的出现和活跃,往往与经济快速增长和扩张相伴随,呈现出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同步的明显的阶段性。在推动部分地区经济超高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的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管理体系也构成了挑战。

  不少人士认为,解决民间非法集资问题,仅靠打压只是权宜之计,创造出适合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融资贷款的新方式才是长远考虑。

  杜益敏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董碧水)从2003年到2006年7月,绰号“小姑娘”的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凭借给出的高额利息,几年下来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3月2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益敏当庭表示上诉。

  据悉,近日杜益敏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9日,该院已收到由一审法院转交的上诉状。

  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7月,杜益敏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做化妆品生意、投资矿山等高效益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其间还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及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手段,在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某等67户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杜还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公司担保,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亿余元。

  法院另查明,杜益敏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集资款本息外,还于2003年至2005年,用集资款在缙云县、丽水市莲都区、杭州市、上海市等地购买房产,并在集资过程中将部分房产用于抵押借款,至案发时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杜益敏在上诉状中称,自己从生意亏损开始借款,而后又以投资为由,以高息向他人集资,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是事实,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不能因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就推定为明知无力偿还借款,并进而推定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杜益敏因此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其本人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杜益敏同时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重。自己自始至终都把自己处于债务人的位置,不断地借钱还款,与其他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不计后果,随意处置有着根本的区别。而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的非法集资款未归还,“与事实不符”。

  上诉书中还说,归案后,上诉人除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外,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

  杜的辩护人也认为,杜不断地借款的唯一目的是还款,这构成了本案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案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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