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追究非法集资,可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刑罚结果;法律界人士建议经济犯罪慎用死刑判决
4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被处以最高刑罚——死刑。目前,杜案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于2006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拘捕。2008年3月2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月13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杜的上诉请求,维持丽水中院的一审判决。
杜益敏案件始末
杜益敏1965年7月2日生,上海人,其长期在浙江丽水经商,人称“小姑娘”。
根据终审判决书,2003年至2006年7月,杜益敏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公司担保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累计集资款高达7亿元,案发时尚有1.28亿元不能归还。
据查证,杜益敏早年在丽水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较大,后又投资房地产开发短期退出,越南矿山、青田钼矿等投资亦无功而返。但对外集资时,杜益敏仍以上述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伪造了包括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
法院判决书认定,杜益敏在实施公众集资过程中,承诺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回报,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方式,其所涉集资对象主要是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的67户集资,并通过包括杨某在内的一部分人再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
在一审判决后,杜益敏当庭表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称,自己从生意亏损开始借款,而后又以投资为由,以高息向他人集资,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是事实,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不能因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就推定为明知无力偿还借款,并进而推定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杜益敏同时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重。自己自始至终都把自己处于债务人的位置,不断地借钱还款,与其他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不计后果,随意处置有着根本的区别,而至案发时尚有1.2亿不能归还,于“事实不符”。
为杜益敏提供辩护的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思源认为,杜丽敏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非法集资争议
现行中国法律没有“非法集资罪”,但是由于非法集资可导致两种不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宗。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惟一可作为司法参考的,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最初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8条规定的,后被纳入现行刑法典。《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属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其中非法吸取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区别两者的法律要件,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手段。
同样发生在浙江且影响颇大的吴英非法集资案,于2008年11月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本人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团被控涉嫌集资诈骗罪。吴英案发于2007年2月,其被刑事拘留及逮捕时所涉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由东阳市检察院变为金华市检察院,而起诉罪名则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到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可谓波折不断。
近年来,中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涛披露,2008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1590起,立案侦查1416起,涉案金额100亿元以上,通过侦办挽回经济损失近20亿元。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要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尤其是经济犯罪应慎用死刑判决。在丽水杜益敏终审被判死刑之前,还有几例因集资诈骗罪获此极刑者。
早在1986年,在浙江温州市的一起民间融资活动崩盘的恶性事件中,一名叫郑乐芬的女子因吸纳6200万元,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死刑,于1991年9月经最高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2008年2月3日,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振东终审被判处死刑,其以养蚂蚁致富为诱饵,非法集资29.9亿元人民币,最后近8亿元无法归还。
在中国,诸多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借贷道路不通畅的情况下,依赖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存活。但是,地下集资往往采取高利率吸取民间存款,其神话倒塌后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2008年以来民间金融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泡影的破碎,国家一方面对非法集资采取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在金融政策上又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使得大量民间资金缺乏正常的借贷渠道,流入“非法集资”,而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资金流转困难。有识者认为,杜益敏等人遭遇实乃“体制杀人”。■
涉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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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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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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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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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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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乐园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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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房预付款”为由,向内部职工和当地市民高息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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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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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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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市郭文义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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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销产品、销售股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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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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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移送白银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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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峻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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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投资安防、某焦炭交易中心、购买平安大厦的名义,吸收公众投资,并承诺每年返还客户投资额25%-30%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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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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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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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法院延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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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魏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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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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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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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8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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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万物春”非法集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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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夸大梅花鹿养殖规模及效益,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骗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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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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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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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亳州中级法院判处总经理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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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徐州市狮子山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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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拉存款为名,非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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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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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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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徐州中院判处主犯彭继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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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吴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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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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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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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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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5日,与吴英关联的七名债务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吴英另案处理,还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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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市营口市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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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公司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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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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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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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董事长汪振东在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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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蚁神酒业”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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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及劳务费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签订委托养 殖合同、蚂蚁养殖回收合同,以此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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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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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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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内蒙古高级法院判处主犯蔡文国和李春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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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未来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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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领股份、入股分红、高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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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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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日董事长吴振海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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