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尤其受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呈大幅上升态势。来自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调查表明,此类案件由于当事人的证据保全意识淡薄,举证能力差,或者证据形式不规范等,事实查明困难。也由于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则的不完善,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数 据
2004至2008年,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45件,审结924件,其中判决373件,占比40.37%,调解295件,占比31.93%,撤诉204件,占比22.08%,其他52件,占比5.63%。
收案数呈整体上升之势。2004年收案172件,2008年收案213件,同比增长23.87%,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需求增长旺盛的现状。
诉讼标的额逐年走高。从2004年的1316万余元到2008年已达5254万余元,5年间上升了4倍有余。
调解难度逐渐加大。5年来,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从2004年的62.18%下降到2008年的43.33%,大体呈下滑趋势。
以经营性借贷比重为主。民间借贷中用作经营用途的比重最大,占比69.06%,其中包括由于合伙经营失败而引发借贷诉讼的转化型案件,占比15.47%。其次,在家庭消费中,买房买车等大额消费也一直是民间借贷的重要理由,占比16.57%,相比之下因生活困难或治病就医等纯生活类消费则逐渐减少。
借贷利率逐年升高。该院五年内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无息借贷的案件占比逐年减少,而明确提出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案件占比却是逐年升高。两项利息走势的反差,明显反映了民间借贷的营利性越来越强,这一方面与借款的目的从家庭消费向生产经营过渡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疏远化,离开了亲属之间的亲情,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的情况增多,借款人有利用闲散资金借贷营利的目的,自然会对利息提出明确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该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213件,同比增长12.70%。其中以经营投资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在2007年占比74%,达到近五年的高潮。这与2007年我国股市结束了繁荣一时的牛市,走势低迷,众多借贷炒股者血本无归,继而引发大批民间借贷诉讼不无关联。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股市整年处于熊市状态,房地产市场也结束了前几年的火爆局面,呈现萧条过冬之势,很多企业遭受重创,失业人数有所增加,经济形势不容乐观。
该院预测,2009年到期的借贷合同有大批要面临落空的危险,民间借贷纠纷可能掀起一轮新的高潮,且案件标的额和复杂程度都将有所增加。据最新数据统计,2009年第一季度,卢湾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67件,同比2008年增长19.64%,金融危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借贷纠纷高潮已经初步显现。
趋 势
不法原因借贷案件逐渐增多
如因赌博、吸毒贩毒等引起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在此类情况中,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是看出借人对借款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而存在“明知”的证明责任要由借款人来承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当然不可能在借条上写明此款用于赌博或者吸贩毒等不法目的,而未在借条上载明的事项,当事人也很难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事实上,由于对是否“明知”难以认定,此款规定颇有虚置的危险,该院近年审理的几起涉及赌博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均属这种情况。
民间借贷趋向专业化
部分当事人反复涉诉,有以非法放贷为业或放高利贷的嫌疑。五年来,该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就涉及到此类当事人7名,涉案近40起。在此类案件中,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是普遍反映原告有放高利贷的嫌疑,如趁自己亲人重病、家人去世等急需资金之机借款,既约定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利率,又约定较高的逾期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等,且利息已经被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条上却并不体现。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熟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一旦胜诉立即申请执行,态度非常强硬,有利用诉讼投机的意图,而借款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化解的难度加大。
利用民间借贷合同恶意诉讼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此对抗其他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二是为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财产而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如该院2005年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起诉儿子刘某,称先后借款35万元要求归还,刘某也表示原告所述属实。事实上刘某与其妻刚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中对财产及债务分割尚未明确,此案明显有恶意诉讼的目的。该类案件往往标的额很高,但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却没有争议,很快能调解结案,但事实却并非那么简单。
困 惑
五年来,卢湾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结案率越来越低,从2004年的62.18%滑落到2008年的43.33%,这反映了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复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越来越多;也反映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该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表明,实践中有三个难以把握的审理难点:
事实查明难
现象:董小姐和褚先生原先是同事,但因相互间的债务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董小姐称,2006年5月,褚先生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她借款总计31万元,并立下欠条。现她要求其立即归还剩余的钱款22万元。开庭时,褚先生出示了另外一份欠条,表示自己和董小姐因赌球有过经济往来,已经按照约定每月还了她3万元,到现在只剩下欠款5万元未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被告褚先生否认称“借条不是我所写”时,到底应该认定为答辩的事实主张,还是抗辩理由?
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席建林认为,被告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原告对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但如果被告对鉴定不予配合,则承担拒证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蔡绍祥认为,该案的核心应当注意到举证责任的转移,被告否认借款的事实,并提出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应由被告举证。
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几种常见情况: 一是原告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属于借贷关系有争议;二是原告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三是原告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被告对借款协议真伪提出异议。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事实查明存在难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了关键问题。借款人反映利息计入本金的非法放贷的情况也存在事实查明和举证难的问题。
主体认定难
现象:2007年6月5日,王女士向好友邱先生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称3个月后归还。一个月后,王女士在并未还款的情况下,再次向邱先生借款2万元。同年8月,王女士归还1000元,此后就再也没有还款。邱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及其前夫刘先生共同偿还欠款2.9万元。刘先生自称对欠款的事情一无所知,刘先生称去年1月份已经离婚,2002年两人就已经分居,没有联系,不可能用到这笔钱,这笔欠款应当由前妻单独偿还。但邱先生却不以为然,认为王女士借钱时与前夫还没离婚,所以上述借款应该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两人应该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一方欠债不还的,另一方到底要不要帮他还债呢?
观点: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专家傅鼎生教授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没有离婚但已经分居的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刘军认为,分居期间的一方举债已经不符合所谓的“夫妻共同举债”,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未举债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定性难
是借贷还是投资,转化型案件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近年来,由于投资或者合伙经营失败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此类案件,由于案件本身涉及到合伙经营中的资金比例和经营失败后的资金分配问题,涉案金额较大,难以调解;案情又往往比较复杂,没有借条,或者借条表述不清,原、被告双方对“收到”的争议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各执一词,定性成为难题。
是赠与还是借贷,发生在亲属、恋人间的借贷行为认定难。
首先,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借贷行为,碍于情面,借据往往不够规范,甚至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而且往往以现金形式支付,缺少规范的交付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证据的缺失则成为最大的问题。另外,发生在恋人之间,尤其是有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是共同生活支出还是个人支出,是真正的借贷,还是所谓的“分手费”,难以认定。
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权利救济方式如何选择。
在原告仅能举证给付事实,不能提供借条的情况下,原告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争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言浩介绍这种恶意诉讼的形式表现为用不当得利诉讼取代民间借贷诉讼,即在没有借条的所谓借贷案件中,律师往往建议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通过诉讼技巧将证明难题推给被告,导致不当得利之诉泛滥。
观 点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秋良表示,近期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企业经营困难,因资金链断裂等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应努力克服困难,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运用审判职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此,该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关于事实查明
原告通过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的抗辩实质性地破坏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则由原告补充证据。原告凭落款人为被告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时,倾向于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借款事实无争议,但交付的理由有争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取消返还钱款案由的情况下,法院的审判要衡平双方的利益,追求公平正义,大额现金交付的行为,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不能一概予以否认。应建立诉讼欺诈的多方位责任追究体系,民间借贷诉讼欺诈一旦被查明,除原判决应予以撤销之外,行为人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
关于主体认定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立法设定了两个例外: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第二,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据此,对夫妻一方举债的债务主体认定,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夫妻分居一方举债的认定,要同时分析出借人、借款人和未举债人三个人的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配偶可能并不知晓,一旦借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配偶的权利将无法获得保护,因此审判中应关注未举债方的利益保护。当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民 间借贷存在的长期性,而日趋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也决定了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夫妻,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密切相关。正确处理分居时一方举债的主体认定,推定其为个人债务,有利于保护分居状态下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界定分居事实,严格举证责任,不排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于案件定性
法官应主动审查,当被告作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自认行为时,法官应结合借款的数额、用途及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一步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以防止诉讼欺诈的发生。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一些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获取利益,法官要具备去伪存真的能力,要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避免成为虚假诉讼的“执行者”。被告对借款协议的真伪和签名有异议的,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对谁有利由谁举证,证据的真伪由法官判断。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官则是达致这一目标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