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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后购者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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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烈旗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签了“预订协议”,交了购房定金,并且补签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却不想自己购下的房子居然被别人占用。为阻止别人占用,购房者就在房门上安上自己的防盗门,却又被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1年11月,泰和县某私营企业老板尹某欲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开发一栋西昌大厦,并交纳了4万元入伙,入伙不久,尹某退出合伙。退伙时,尹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预订协议》,约定尹某交纳1万元预订西昌大厦四楼靠东边的一套商品房,但此时该房地产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2年12月,西昌大厦全面竣工,尹某于12月25日与该房地产开发商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购下了401号商品房,但一直未入住。到2003年底,尹某发现自己购下的商品房里有人在装修,经询问得知,有一姓胡的老师也买了该房且正在装修。为阻止该老师进入,尹某拆掉了商品房原有的防盗门,重新装上了自己的防盗门。

    2004年1月底,胡老师将尹某和房地产开发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确认自己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以尹某侵权为由,要求尹某赔偿防盗门的损失。

    在法院审理该案时,尹某才得知,原来开发商拖欠胡老师的钱款无力归还,已于2002年11月28日将尹某预订的401号房卖给了胡老师以抵偿欠款并进行了备案登记,却又于同年12月25日与自己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自己一直蒙在鼓里。而2004年的商品房价格比2002年购买时已涨了一倍以上,故尹某和胡老师均坚持自己的合同有效,谁也不肯让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尹某虽在2001年11月16日就预订了401号房,但该预订协议缺乏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此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资格,因此该预订协议无效。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胡某欠款未还以401号房抵押,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进行了备案登记,该行为有效。此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再次与尹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其中的过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2005年1月25日,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胡某的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防盗门损失1200元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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