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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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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本案是一起因历史原因而引发的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权冲突的案件,主要涉及在多方当事人对老字号品牌的发展都有贡献的情形下,如何在尊重历史和营造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之间把握平衡。

    本案中,法院首先考虑了张小泉剪刀的历史沿革过程,在尊重历史发展的前提下,当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和被告的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来处理。

   原告于1964年8月经注册取得“张小泉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1991年2月,原告获得中文“张小泉”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1997年4月,原告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1月。被告“刀剪总店”在开业之初就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1987年1月,被告“刀剪总店”获得了“泉字牌”图形商标注册证。1993年10月,国内贸易部授予被告“刀剪总店”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刀剪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1日,由被告“刀剪总店”(占股本90%)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原告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特别是取得驰名商标后,仍使用“张小泉”字号,并在销售的商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两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权、驰名商标权与被告的企业名称权虽然客观上存在着冲突,但是,上述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故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历经数代人艰辛努力,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原告与被告也均对“张小泉”品牌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鉴于上述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考虑到当时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及字号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权的侵害、被告“刀剪总店”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被告“刀剪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权的侵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为了规范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秩序,今后被告“刀剪总店”应当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其“张小泉”字号,被告“刀剪总店”对被告“刀剪公司”不持有股份时,被告“刀剪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再使用“张小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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