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再起波澜———长城等企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看来,这场历时最长、卷入企业最多、业内影响最大的“解百纳”知识产权第一案了犹未了,仍将进行一段时间。
2001年,张裕公司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2年6月,长城等企业联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同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而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作出了关于“解百纳”商标复审裁决:6年前核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现维持注册,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同时,商评委也驳回了长城等四家企业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
纵观本案6年来的始末,张裕与长城等企业的争议焦点究竟有哪些?
“解百纳”干红的历史到底有多长?
长城等企业称,中国第一瓶干红葡萄酒诞生于1984年,中国的干红葡萄酒历史不过20多年,何来“70年品质保证,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
对于这一争议,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均显示,“解百纳”由张裕公司上世纪30年代创立并使用,是中国最早的干红葡萄酒品牌。
由来“寓携海纳百川”之意
据张裕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张裕公司在1892年创立之初就从国外引进了120多种葡萄品种,经过多年嫁接改良,选育出一种优质的、独具地域特点的酿酒葡萄———蛇龙珠,这是后来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由中国人自己培育的葡萄品种。张裕于1931年以蛇龙珠作为主要酿酒原料,酿造出一种全新口味的葡萄酒,时任张裕总经理的徐望之先生从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携海纳百川”的经营理念得到灵感,将它命名为“解百纳”。这就是“解百纳”三个字的由来。
70余年反复注册5次
据了解,“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在这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张裕公司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在使用。
对于这份证据,长城等企业则认为,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表示,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三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写有“解百纳”字样。
建国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最终只获准“备案使用”。律师界资深人士认为,张裕反复注册的行动至少证明了其70年来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
为什么张裕三次申请未获准注册呢?长城等企业认为原因在于“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商标专家欧万雄则表明,真正的原因是商标法的历史造成的。根据1959年的中央工商局记载,提请注册的“解百纳”商标图案中有“CY”字样,而当时的商标法规规定,商标中不能出现外文字母,含有外文商标的产品只能外销。
70余年持续使用并创新
张裕“解百纳”能成为中国葡萄酒的高端品牌,品质上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是与张裕几代人持续不断地技术创新与品牌投入分不开的。
1939年出版的《酿酒杂志》上“张裕葡萄酒之分析与各国葡萄酒之比较”一文中,也有将“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同国外葡萄酒进行对比的书面记载。
该文中清楚地记载着张裕“解百纳”的糖含量为0.03克/100立方公分,换算后为0.3克/升,而现行的国家葡萄酒标准中对干红葡萄酒的要求为低于4克/升,该酒的其他指标也完全达到了优质干红葡萄酒的指标要求,这表明了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张裕“解百纳”就已经解决了干红技术难题,成为有着70多年历史的中国最早干红葡萄酒。而目前存留的1939年“解百纳”的出库记录见证了当年“解百纳”存在的痕迹。
长期以来,张裕在“解百纳”的葡萄品种选育、酿造工艺与设备改进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使“解百纳”品质得到不断提升。如今,在张裕公司的技术档案室中还保留着上世纪60、70、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等详细的技术资料。
上世纪80年代,张裕成立“解百纳”干红中心试验室,在继承的基础上完善了“解百纳”的工艺配方,使酒的稳定性大大提高。进入90年代,张裕技术中心又围绕解百纳的质量提升开展了大量的研究,采用现代生物技术从蛇龙珠品种中选育出4种优良的新种系,通过液相、气相色谱、质谱等现代分析技术确定了张裕“解百纳”的特征风味成分。
近年来,张裕又投入巨资对“解百纳”的酿造设备进行了全面升级:1998年张裕建成了3万吨的原酒发酵中心,主要用于张裕“解百纳”原酒的发酵和储存。2007年又建成了每年3万吨生产能力的“解百纳”生产中心,以及每小时可灌装15000瓶的国际最先进的生产线。
同时,张裕还对“解百纳”品牌的推广进行了持续投入,即使在2002年到2007年的行政复议期间,张裕公司也逐年加大了对“解百纳”的广告费投入,专项投入累计达2.43亿元。张裕“解百纳”已经深入人心,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确立了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解百纳”的优良品质也得到了国内外专业机构和权威评酒会的认可:在1987年的第25届布鲁塞尔世界优质产品评选会上,张裕解百纳干红荣获金奖;2001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张裕解百纳“中国优质葡萄酒著名品牌”称号;《Wine&Dine》杂志2005年度“亚洲最佳酒类”(SAWA2005)评选会上,张裕解百纳干红又在红葡萄酒系列中位居榜首,获“亚洲最佳红葡萄酒”称号。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张裕开始尝试让“解百纳”品牌走向国际,2005年终于迈出了第一步,到现在,张裕“解百纳”已经出口到欧洲14个国家,首次进入3000多家欧洲超市、欧洲邮购销售系统、欧洲葡萄酒专卖店、欧洲五星级饭店、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头等舱等,成为首个能够打入欧洲成熟主流市场的中国葡萄酒品牌。
“解百纳”是否取得商标显著特征?
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是“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但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认为,商标是一种符号,但是符号不是天生的商标。
它有没有显著性,能不能作为商标,一定要具备三个要素:是谁建立起来的,什么时候建立的,谁先把它最早使用在葡萄酒商标表明特定的出处的。
对此,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在《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张裕公司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就把以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解百纳已成为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品牌,此名称和品牌是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张裕公司认为,该企业通过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消费者中已经树立了很高的信誉。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其他一些企业开始使用这一名称。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也指出,烟台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该公司的核心品牌,于上世纪30年代由张裕公司独创并命名,在市场上销售70多年,以其优良的品质和有力的市场推广,现已成为公众知晓的知名品牌。该会认为,保护解百纳品牌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发展民族品牌的高度来给予考虑。
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CTR)《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才开始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3年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这表明,解百纳不仅为张裕70多年前首创,而且60多年来独家使用。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议表示,早在70多年前,国内大多数人尚不知道“解百纳”这个概念时,张裕公司就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而“解百纳”之争,也是最近几年才有人提出异议。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指出,“解百纳”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这个问题已很明确,70多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商标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
不过,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确有部分专业书籍将“解百纳”解释为一种或几种葡萄名称,或者认为“解百纳”代表一定的葡萄酒口味;在本世纪初,由于张裕公司在解百纳原创品牌的保护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致使企业内部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在自己的产品和网页上将“解百纳”介绍为葡萄品种的失误。对于此种情况,商评委在《裁决》中称,相对于张裕公司及其前身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据此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解百纳”、“Cabernet”是不是葡萄品种、品系?
“解百纳”是不是葡萄品种、品系?
长城等企业强调,“解百纳”是公认的葡萄品种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原料。如果允许“解百纳”商标注册,那么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等葡萄品种是否也将会被允许申请注册呢?
对此,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表示,我国葡萄品种近千余个,在已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录中,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都榜上有名,但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名称。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也认为,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
张裕公司曾提交的1939年出版的《酿酒杂志》所列之附表“张裕红白葡萄酒成分表”中,在括号为红葡萄酒项下将“解百纳”与诸如“红玫瑰”等葡萄原料名称同一排列。这成为了长城等企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的证据之一。
然而,据相关专家分析,在该成分表的红葡萄酒项下,与“解百纳”、“红玫瑰”同一排列的还有“樸甜红”,白葡萄酒项下有“佐谈经”,起泡酒项下有“烟台香宾”,这些都是张裕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生产的葡萄酒品牌,而非葡萄品种名称。
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一部分学者将“解百纳”定义为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该品系包括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葡萄品种,并出现在一些书籍、学术文章中。这成为长城等企业反对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证据。
对此,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表示,葡萄品种苗木多为无性繁殖,其后代形成独立的无性系。在酿酒葡萄品种中,通过对原品种的选择形成的新类型,专业上称为营养系,如赤霞珠15号、赤霞314号等。但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种营养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营养系或品系的名称。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认为:在葡萄学领域,品系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在品种内的不同类型;另一种是在育种过程中表现较好的,但还没有成为品种以前的变异类型。在我国,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是三个完全独立的葡萄品种。其中,前两个品种为我国引进,后一个品种为我国所独有。目前,尚无充足的证据证明三者之间有何亲缘关系。所以,“解百纳”不符合葡萄品系的概念,将上述三个品种归为一个品种系列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蛇龙珠品种问题,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的葡萄酒有关专家指出,从历史上讲,蛇龙珠由张裕19世纪末培育成功,是中国的东西,在国际上没有这个品种。宁夏大学王振平从遗传学的角度曾考察过它和哪一个更相近,2007年8月份做出的初步结论认为,蛇龙珠和现在智利的一个小品种遗传距离更近,而与赤霞珠、品丽珠没有亲缘关系。
更重要的是,葡萄品种、品系的认定不仅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也涉及到法律问题。而且,品种名称命名要经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方可正式确定。因此,学者的观点只是作为学术交流使用,并非权威解释,仅据此将“解百纳”作为公认的葡萄品种是不符合标准规范的。
长城等企业证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的主要证据之一来自张裕自身:2003年,张裕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的瓶贴上已标明“解百纳”为葡萄名称,张裕公司网页也曾出现解百纳品系的说法。
对于这一问题,张裕总经理周洪江表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葡萄酒行业缺乏相关标准与规范,致使人们对“解百纳”的理解非常混乱,把它说成是葡萄品种,是赤霞珠的别名、品丽珠的别名、蛇龙珠的别名、三珠的总称、葡萄品系等等不一而足。而在这个混乱的过程中,张裕在本世纪初一个很短的时期内也曾忽视过相关称谓的准确性。
而这种混乱状况被2002年颁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和2008年实施的《葡萄酒》国家标准所规范。在这个规范中,没有叫“解百纳”的葡萄品种。有的只是各品种惟一的标准名称。所以说,这个短期的混乱过程并不能改变“解百纳”并非葡萄品种、品系的事实。
“Cabernet”是不是葡萄品种或品系?
关于“Cabernet”,也是此次争议的焦点。这个单词是否有含义,单独出现是否代表葡萄品种,是否必须和相应的后缀连起来才能使用?都值得探讨。
在全世界,酿酒葡萄品种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主要有:CabernetSauvignon、CabernetFranc、CabernetGernischt、RubyCabernet、CabernetMitos、CabernetDorsa等。其中,CabernetSauvignon、CabernetFranc原产于法国,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栽培;CabernetGernischt是中国选育出来的,主要在中国烟台栽培;RubyCabernet来源于美国,中国有少量栽培;CabernetMitos、CabernetDorsa主要在德国栽培。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认为,这些品种来源不同,具有不同的栽培特点和酿酒学特点,而且是完全独立的品种。现有的科学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Cabernet”品系之说,试图将含“Cabernet”的独立的葡萄品种归为一类是不正确的,因此,也不存在有关辞书上解释的“是法国南部的葡萄品种”。
在上述的6个葡萄品种中,现在我国栽培的品种有4个,它们分别是CabernetSauvignon、CabernetFranc、CabernetGernischt、RubyCabernet,按照国家葡萄酒标准(GB15037-2006)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81号)公告],上述4个品种的标准译名分别为: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和宝石,没有翻译成“解百纳”的或叫“解百纳”的葡萄品种。因此,Cabernet不是一个独立的葡萄品种或品系。
“解百纳”等于“Cabernet”?
对于“解百纳”的由来,有部分学者的文章在上世纪80年代后称其是法文“cabernet”一词的中文译名,并将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品种别名称为“解百纳”。
目前进口葡萄酒的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洋酒很多,但是大多没有翻译成“解百纳”,而是翻译成“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因此,并不能说“解百纳”等同于“Caber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81号公告所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Cabernet”品种,“解百纳”也并非“Cabernet”一词的翻译。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的葡萄酒专家从专业角度发表了看法:品种是农作物分类的基础,有遗传的稳定性与惟一性问题,葡萄也是一样的,赤霞珠就是赤霞珠,蛇龙珠就是蛇龙珠,不能以“解百纳”来代替或通称。
即使在由外文音译过来的中文文字,也不乏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如GoldStar(金星)音译成高士达,Wel-come(欢迎)音译成维尔康等,虽然是音译而来,但却因为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而成为注册商标。
近年多家企业的短期使用令“解百纳”通用名称化?
另一个关系此案审议结果的是“通用名称”。由于近年来,业内诸多大小规模不一的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令一般公众难以分辨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通用名称。
法律专家段立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四、五年前有一个判决,提出了如何区分特有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问题。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且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张裕解百纳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建国后它虽然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一直是以这样一种状态使用。张裕解百纳这种使用具有区别性的显著特征,能够跟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相区别,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属性。”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呢?据相关法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段立红指出,“在葡萄酒酿造行业,包括国家标准在内,从来就没有把解百纳作为一种品种、品系的通用名称来看待,所以这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另有一种说法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把由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品种酿成的葡萄酒统称为“解百纳”型葡萄酒。
实际上,与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规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的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指出,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品种酿成的葡萄酒归为“解百纳”型葡萄酒是不科学的,因为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是葡萄酿造品种中三个截然不同的品种,其所酿的葡萄酒所呈现出来的颜色、香气、口感具有不同的特点,现有研究表明,它们各自有其特定成份,这些成分并无相同之处。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商评委作出的裁决认为: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与规范来看,“解百纳”与“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而言,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品味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因此,根据目前证据,尚难以确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或者为葡萄酒的特定口味。
张裕公司认为,由于近年来部分作者的误传与抄袭,造成人们理解混乱,再加上一些企业利用“解百纳”复议时间比较长的“机会”,纷纷模仿张裕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企图将其“通用名称化”。
“现在有多家企业使用了,是不是已经变成通用名称了?”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说,“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按照《商标法》保护的是什么这个原则来看,《商标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人家几十年创下来的一个商标,而且从未间断使用的一个商标,费尽心血培育起来的一个商标,你前面几十年没有用过,到这个牌子有声誉了以后你来用,你这个用是合理的、合法地使用吗?不是,它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权利的使用。民国时期没有人用,解放初期没有人用,上世纪80年代也没有人用,1982年备案没有公告,但是实际上承认它是商标。所以我觉得这里面不存在通用名称化的问题。”
诉讼期间张裕对“解百纳”到底有没有商标权?
目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已进入诉讼阶段。张裕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而长城等企业则公开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的裁定只是一个中间裁定,最终裁定需经司法最终认定,认为“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双方在诉讼期间的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各执一词。
张裕代理律师黄义彪就事情始末进行了陈述:“2002年4月,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后不久,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下称‘187号决定’)。其间,长城等单位另行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与此同时,张裕公司提出撤销商标局‘187号决定’的‘复审申请’亦由商评委依法受理。”
“2008年5月,商评委针对‘187号决定’和长城等单位提出的‘争议申请’,分别作出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复审决定’)和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下称‘争议裁定’)。前者终局撤销了商标局‘187号决定’,维持了解百纳商标注册;后者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争议申请’,亦维持了解百纳商标的注册效力。”
“目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已经生效,‘争议裁定’因长城等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处于司法审理程序中。”
“依法律规定,‘争议裁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不影响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间,解百纳显然还是注册商标,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并非处于不确定之状态。”
“也就是说,虽然长城等公司已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影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黄义彪还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张裕公司于2001年5月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现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之内,受法律保护。”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由商评委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为‘商标争议程序’。但是,争议之注册商标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做出之前仍然为注册商标,其法律状态不因审理程序而改变。”
“因此,即使商评委做出撤销商标注册的‘争议裁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争议裁定’的诉讼期间,也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效力。更何况在商评委做出维持张裕公司解百纳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情况下,解百纳商标之法律效力当然不会因‘诉讼状态’而出现任何动摇。”
黄义彪表示,概括来讲,张裕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目前具有法律赋予的完整之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张裕公司许可和同意,任何人在相关产品中擅自使用均构成侵犯张裕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对此,张裕公司有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张裕总经理周洪江在7月21日张裕召集的媒体恳谈会上表示:6月20日,在拿到裁决书之后,张裕公司试图通过权威机构与有关兄弟企业进行沟通,以期共同商讨平稳过渡的解决之道,但没有得到任品牌何回应。我们等到的是4家企业对商评委的联合起诉,继而是7月16日12家企业的联合声明。即便如此,我们也希望各兄弟企业能理性看待“解百纳”商标归属的事实,在此基础上,谋求利于自身也利于行业的发展道路。对认可“解百纳”归属张裕的企业,我们将继续与他们沟通,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对不认可并促使商标案继续升级的企业,张裕公司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使用77年的资产,如何被指垄断?
一些企业认为,在葡萄酒行业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将其申请商标注册,是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
专家指出,是否构成垄断,其实质在于“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等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并将之据为己有。
张裕认为,首先,由于“解百纳”是品种或品系之说目前尚不成立,即不可能形成资源垄断。
其次,“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市场垄断。
再次,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才有少数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2002年4月14日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后引发了行政复议,从那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解百纳”的高品牌价值而跟进使用此商标,造成了今天市场上有30多种良莠不齐的“解百纳”局面。
张裕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02年4月14日以来,张裕公司“解百纳”的商标权即已生效,也就是说,其它企业在“解百纳”商标取得注册之后的使用均属于侵犯张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张裕公司在市场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再将解百纳据为己有,因此,更谈不上垄断。
其它企业认为张裕公司垄断的另一个证据是其曾将雷司令等葡萄品种作为自有商标申请注册。
“张裕曾申请注册雷司令是有历史传承原因的。”周洪江表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葡萄品种都是张裕公司19世纪末引进、培育并命名的,其中,“张裕雷司令、琼瑶浆葡萄酒1915年就曾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基于历史传承与著作权原因,张裕公司曾考虑注册商标也无可厚非。但既然现在相关标准和规范已将之定性为葡萄品种名称,我们就不会再要求注册为商标。
周洪江进一步表明:“要界定的是,解百纳与雷司令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从未有任何专业机构将其定性为品种,而后者是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的葡萄品种。”
保护原创解百纳的三重意义
保护自主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
一些人担心,“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后,其它企业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不利于葡萄酒行业的成长。据统计,2007年中国葡萄酒业的销售额在150亿元左右,所有企业“解百纳”产品加起来据估算有15亿元左右的市场,而其中张裕解百纳2007年销售额在11亿元以上,拥有目前”解百纳“市场最大的份额。
因此,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后,其它企业不能再生产解百纳,但不会影响其实质性利益。
“如果‘解百纳’商标最终被判撤销,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中国葡萄酒业。”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刘彦平博士指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各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如果一个有着70多年生命力的原创品牌都得不到保护,因近几年来的仿冒而被取消,还有谁愿意投入精力自主创新?葡萄酒业如何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购买“解百纳”是奔着最早原创干红品牌的金字招牌去的,如果失去商标的保护,必然导致竞争无序、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将遭受严重侵害。
最终得益者只会是洋葡萄酒。“有的洋葡萄酒品牌也在借解百纳混乱之势,侵蚀中高端市场。”刘彦平认为,“‘解百纳’品牌得不到保护,高端市场缺少一支主力军,相当于为洋葡萄酒自动‘让道’。”
因此,周洪江希望葡萄酒企业理性看待争端,集中精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自身产品的开发及自主品牌的推广,涌现出更多像“解百纳”这样的高端品牌,从而提升整个中国葡萄酒业竞争力。
保护中国民族品牌比”解百纳“充公更有意义
“我们在对待‘解百纳’商标是不是能给它权利,一定要尊重历史。”张今表示,这个历史不仅仅是张裕集团创业百年的历史和培育这个商标的历史,而且要顾及到在我们建国以后对酒类商品和特有名称的关系上我们的处理经验,以及这个处理经验对现在的影响,一定要顾及到这个历史。而现实就是张裕集团在使用这个商标上巨大的投入、现在的市场营销情况,以及这个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专家忧虑,如果解百纳商标被撤销,国外品牌也必定会将产品命名为“解百纳”葡萄酒,来分食张裕业已做大的市场蛋糕,张裕公司以七十余年心血精心培育的解百纳民族品牌,将毁于一旦。商标专家欧万雄指出,“张裕公司是王牌老字号,30年代的商标像解百纳这样生命力强的比较少。”
“商标制度要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董葆霖指出,我国据说已有300万个注册商标,但有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却不多,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就更少了。中国的葡萄酒产量只占世界总产量的3%,但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确实是创出过很突出的成绩。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商标显然要比将其“充公”人为剥夺其巨大的财产价值更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原创品牌保护
我国在建国以来,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解百纳”商标在建国后反复注册3次都只获得备案,就是个典型性的例子,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当时整个社会的综合经济环境和观念造成的。当时的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国内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也没有保护民族品牌的意识。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只能说刚刚起步,而且不太规范,存在着论证不充分、定位不准确、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的持续维护机制等问题。此外,在理论和实践如何平衡上有相当的不足,在利益和长期制度保障上也缺乏远见。在管理知识产权和服务产权单位之间,无法用一种专业性的手段服务来规范、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以及应对知识产权方面涉及到的纠纷和竞争。
但随着今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正式发布,政府正在建立更完整的体系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科技部、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之间也应该建立联合统一的标准,以确保《纲要》从理论高度到执行环节的一致性、高效率;同时,应增强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提供办案标杆;相信从国家战略到法律、执行的充分结合并持之以恒的话,知识产权受保护的程度将会越来越高,越来越规范、有序。
就此案裁决结果,董葆霖表示:“在中国,像解百纳这样拥有几十年历史的品牌并不多,它是张裕多年汗水与心血的结晶,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宝贵财富,如不加以保护,这样的民族品牌就会被淡化,甚至逐渐消失。此事的裁决定论让人欣慰。裁决结果符合国家提倡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的战略,有利于保护企业打造原创品牌和进行持续投入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
世界500强企业康菲公司中国区代表表示,裁决书内容显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正逐步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对外国投资者,尤其是希望以品牌和高新技术作为主要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解百纳商标争议也吸引了境外媒体的关注。道琼斯通讯社和《华尔街日报》近日报道:“张裕在大陆葡萄酒市场的实力将有所增强,国家工商总局裁定‘解百纳’商标为该公司独有……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将因此得到提升,广告功效也会有所增强。”可见,境外媒体非常关注品牌所有权对公司经营和市场环境的影响。
周洪江表示,创造一个品牌的历程是漫长而艰辛的,要花上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耗费几代人的心血,而毁掉一个品牌却相当容易,只需举手之劳。我们是要照顾那些仿造“解百纳”企业的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自毁品牌,还是从维护民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来保障“解百纳”的商标权益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王婧 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