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市雪狼洋服有限公司从1990年成立开始就使用“雪狼”商标,“雪狼”商标是雪狼洋服有限公司设计的,并于1998年4月6日取得“雪狼XUELANG+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雪狼洋服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00多间“雪狼”洋服专卖店,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促销活动,“雪狼”商标已成为服装行业的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7月,雪狼洋服有限公司发现我达飞亚眼镜有限公司在眼镜及眼镜配件上也使用“雪狼XL+图形”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都认定,我公司的“雪狼XL+图形”商标与雪狼洋服有限公司的“雪狼XUELANG+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请问在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达飞亚眼镜有限公司:
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现作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或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就本案而言,判断这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外观。指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组合的视觉效果形象进行观察,看是否可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包括:结构、排列顺序、字体。本案中,两个商标都是由中文、拼音、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并且均以中文为主要识别标志,而且两个商标的中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都是“雪狼”,其中排列顺序、结构完全相同。虽然两个商标有简体和繁体之别,但在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是整个商标中的关键因素,在消费者眼中具有先导作用,消费者很难分辨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视觉上极易造成混淆。二是读音。这是从人的听觉出发,判断两个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两个商标的中文读音完全相同,这从消费者的听觉出发,容易导致误认。三是含义。这是指两个商标的含义相同或相近,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雪狼”二字是雪狼洋服有限公司根据其企业文化和行业特点设计的,在中文中,它本身没有中文意思,是个臆造词,词典里也没有这一词汇,两个中文文字、读音完全相同均无含义的商标,无疑并不能相互区别。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个案的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由于具体情况和商标个性的不同,以上三个因素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因此,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进行考虑,“雪狼XL+图形”商标与“雪狼XUELANG+图形”商标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从本案看,达飞亚眼镜有限公司的“雪狼XL+图形”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第9类的0921眼镜及附件类似群,雪狼洋服有限公司的“雪狼XUE-LANG+图形”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与眼镜显然不属于同一种商品,那么,上述商品是否类似,便成为此案认定的关键。
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场所、消费习惯、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判断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与商标之间的关系。我国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个类别,每类别下又分为若干群组,同时商标局还编发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类表和区分表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从实际中,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均类似,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就不类似,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眼镜与服装虽有区别,并且两者并不是同一类别同一群组商品,但两者消费对象相同,销售渠道相近,属于密切联系的相关商品。达飞亚眼镜有限公司在眼镜类商品上使用与雪狼洋服有限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近似商标,极易在市场上造成产源,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应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 高燕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