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是当前建筑市场比较普遍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操作的突出表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挂靠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格外注意。挂靠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案过程中的表现: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挂靠关系的特殊性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法律对挂靠关系并未明确规定,而且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是否对挂靠关系作出认定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不大,故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不主张且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不予认定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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