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6年2月,陈先生与张先生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陈先生承租张先生所有的位于五四路的一间店面,每月租金5800元,租期为三年。2006年8月,张先生将该店面卖给了王先生,同时,该店面由陈先生继续使用。近日,王先生提出张先生已经将店面卖给他了,因此要求陈先生与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王先生还准备将店面租金增加到每月6500元,并说如果陈先生不同意他的要求,他准备将店面收回。为此,陈先生问,陈先生与张先生所签订的合同对王先生是否有约束力?如陈先生不同意王先生的要求,王先生是否有权收回店面?
【律师点评】
有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租赁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其中,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因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原因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的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因此,王先生要求增加租金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无权要求收回店面,对于王先生的要求,陈先生有权予以拒绝。同时,陈先生要有权要求按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