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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判决开发商“假卖房真融资”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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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责任编辑: 钱芳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2009年09月16日 10:46:45  阅读: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9月16日电(记者顾烨)房地产开发商“假卖房真融资”,这种售后回购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判决这样的民间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有效。

    2007年,无锡市民周玲春女士与无锡某房地产开发商签署了一份房屋出让协议,以5000万的价格“购买”该开放商的一幢楼,共计18715.26平方米,之后开发商按约定时间将钱退回,并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周女士付给开发商“购房款”1750万元。     鉴于实际借款只有1750万元,2008年6月,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由开发商按约定时间退还购房款1750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如逾期还款应支付违约金120万元。结果开发商未按约如期退还全部款项,并拒绝支付违约金,周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

    该开发商主张,2007年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屋出让协议”,表面为出让协议,实为非法集资。之后的退款协议是在出让协议基础上签订,应属无效协议,故不应承担违约金。按照2007年签署的出让协议,周女士未按约支付5000万元,所以开发商完全有理由不按约退款,也无须承担高额违约金。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实际是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周女士选择按逾期付款30日内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及双方合同约定。但周女士按每日千分之二主张违约金60万元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由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开发商主张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亦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降低后的违约金可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130%确定,判决开发商支付周女士违约金20543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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