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时候就是那么“僵硬”,那么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逻辑胜诉了,人们却感觉无比纠结———近来陕西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矿讨要分红的案件,就让人有这种感觉。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神木法官张继峰隐性入股某矿后一直未退出,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法官将煤矿告上法庭,异地审理的横山法院一审判法官胜诉,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煤矿不服,榆林中院将择日开审此案。(5月23日《华商报》)
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法官张继峰不仅参股了,在未得到红利后,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的方式讨要分红,法院竟还支持了他的要求———在许多公众眼中,这样的判决堪称荒诞。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益,既然入股行为是违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的请求?而且是1100万元的天价。这样的判决,无疑会置《公务员法》于无比尴尬的境地。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有违“情理”却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这是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公务员法》归《公务员法》,《合同法》归《合同法》,正如专家所说:煤矿方应向法官支付红利,而对于法官违法参股,应依《公务员法》对其进行处罚。
所以,法律的正义需要依赖接下来的追究:这个张法官会不会因参股煤矿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严惩。
正义有时是复杂的,往往不能一次性达成,有时需要一个连续过程。神木法官讨分红案就是如此,它包含着两层法律问题:简而言之就是,违反法律签了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如今,张法官的合同受到了法律保护,法律判其胜诉,有望获得千万红利———法律正义的关键在于另一层的法律追究,他会不会因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而受到严惩。
如果张继峰虽因胜诉而获得了千万红利,却因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而付出了更昂贵的代价,在随后启动的问责和追究中不仅丢了官、失去了工作,而且千万红利的“不当得利”也将吐出来。因违法参股煤矿而付出的沉重代价,远远超过其获得的收益,绝不让一个人从错误行为中获益,那么,这就实现了正义。可是,如果依《合同法》判其胜诉了,他获得了违法参股的千万红利,可却未因违法参股而受到严惩,或者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参股的收益———那么,正义就是“跛足”的,胜诉就是对法律的嘲弄,也会在纵容官员参股煤矿上形成极其恶劣的暗示。
问题正在于,依据既有的法律,违法参股的法官张继峰能胜诉获得千万分红,却很可能不会受到《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严厉追究。调整民事关系的《合同法》也许是一部硬法,而规范公务人员的《公务员法》还不甚完善,执行还很不到位,处罚和问责也往往打折扣。正因此,虽“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为法定,可一些公务人员并不买账。限期退出官股的通知发了很多次,可张继峰根本不当回事。也正因为明白其中的乾坤,法官张继峰才不惜自曝“违法参股煤矿”一事,不以为耻地讨要分红。依《合同法》能讨到千万分红,依《公务员法》至多只是失去公职,领导网开一面甚至公职都丢不了,这是多么大的便宜。
要禁绝一种违法行为,绝不能让其收益超过代价。违法参股的千万元红利,考验着《公务员法》的牙齿和权威。如果这位违法的法官得到了千万红利,失去的很少,那将是法律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