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宋先生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宋先生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有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有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宋先生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宋先生,想问,按照相关规定,自己能得到补偿金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家解读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宋先生对《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有误解的,以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因为该公司与宋先生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宋先生在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90%以上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劳动纠纷的多发地带,所以,用人单位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存在败诉风险,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特别提示 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