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下午对神木县法官讨要千万元分红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继峰法官索要1100万元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面对争议标的高达1100万元的分红纠纷,一审、二审结果却截然相反,可谓天壤之别。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往往就意味着一审判决是错判。那么一审判决究竟有没有错?如果有错,那么错在何处?如此大的争议标的,法院判决轻易出错,是否不够严肃?如果一审判决没错,是不是由于媒体舆论压力而导致二审改判?是不是司法向舆论屈服?
笔者结合多年的诉讼经验,依据媒体所披露的事实,带着上述问题,对该案件有关情况梳理如下:
首先,该案的争议是什么?
有的媒体归纳案件争议是“争议焦点公务员参股是否受法律保护?”,对此,笔者不认同,且看原被告双方的立场:
原告张继峰法官诉称: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出资180万元受让了宋家沟煤矿,占总投资的10%。入股煤矿后(2005年~2007年),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原告诉称这660万元是煤矿分配的红利。2007年、2008年,煤矿有1.1亿元的分红,既然原告占煤矿10%的股份,所以,原告认为煤矿拖欠了2007年、2008年的分红1100万元。
而被告煤矿一方则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出资180万元受让了宋家沟煤矿,占总投资的10%。原告入股煤矿后,国家有关单位发布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于是原被告双方就原告退股达成口头一致意见,原告退股,由煤矿退还原告660万元。也就是说,被告煤矿认为660万元是原告同意退股的情况下支付的退股款及红利。既然原告已经退股,那么2007年之后就无需再向其分配利润。
660万元巨款,不是一笔小数目,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通逻辑,争议双方对660万元的属性不可能没有约定。但由于该约定仅仅是口头约定(亲密朋友之间,常常是采用口头约定),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所以,导致双方各执一词。面对巨额利益,原被告双方提出了截然相反的陈述,那么是原告张继峰在说谎、否认退股协议呢?还是被告煤矿在说谎、虚构退股协议呢?案情扑朔迷离,莫辨真伪,到底哪一方当事人在说谎?确实考验法官的智慧!
所以,对比原被告双方的上述陈述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归纳为:“双方之间究竟有没有达成口头退股协议?煤矿支付的660万元的属性是退股款?还是分红?”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张继峰法官胜诉的的理据是什么?一审判决是否有错?
媒体披露的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相关内容如下:由于被告煤矿(陈某)拿不出两名原告退股的证据,所以法庭不予支持煤矿的主张。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张继峰夫妇仍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由此可见,被告煤矿一方之所以败诉,是因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口头退股协议,当然也就证明不了660万元是退股款”这一事实。众所周知,所谓的口头协议,在原告一方否认的情况下,被告的抗辩就是一面之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被告煤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这个角度讲,一审判决没有错。
最后,二审判决改判原告张继峰法官败诉的的理据是什么?
媒体披露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相关内容如下: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在陈旺荣的煤矿入股,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中纪委等四部委2005年8月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煤矿通知下发后,双方口头达成退股协议。陈旺荣于2006年和2007年分两次向张继峰返还款共计360万元,2008年又向张继峰支付300万元感谢费。双方对此无异议。……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领取了退股款和利润。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诉请在该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遂决定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187600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
由此可见,原告之所以在二审败诉,是因为二审判决认定了原告对“双方口头达成退股协议。……双方对此无异议。”也就是说,原告在二审期间承认了就双方之间就退股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承认了被告关于660万元属性的陈述,这就等于原告推翻、否定了自我陈述。既然,原告都否定了自己,那么二审判决判决原告败诉也就理所当然了。
综上所述,被告煤矿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提起上诉,若按一般诉讼规则分析,煤矿上诉改判的机会是很渺茫的。然而,事情总是那么出人意料,被告将该案件向网络媒体披露后,在强大舆论压力下,被告竟然在二审期间自我否定了自己,确实令人拍案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