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是我修改后的《刑法》关于什么是贪污罪的规定。贪污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它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严重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削弱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在思想上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 ,同贪污犯罪作斗争,加大查处贪污案件的力度,对于保所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巩固和发展社会经济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政机关的清廉,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自已这一课题,谈一下自已的看法和认识。
一、当前贪污案件的特点
贪污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职务上的财产犯罪。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来占有公共财物。我国历朝历代、世界各个国家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存在贪污案件作斗争摆在重要的位置,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成绩。随着这几年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先后查办了成克杰、慕绥新、马向东等许多有影响的大要案。但也应看到,当前的贪污犯罪也是相当严重的,特别是大要案有上的趋势。当前,贪污案件有如下一些特点:
1、案犯贪婪性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钱财物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些受拜金主义影响意识薄弱的贪污犯罪分子,为了金钱不惜挺而走险,疯狂的吞噬着国家财产。贪污逾百万元的也不断出现。
2、中青年人犯罪占有较大比重。受拜金主义的影响、贪图享乐腐化,使一些刚刚从事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走上了贪污犯罪的道路。
3、发案单位相以集中。当前贪污案件发案相对集中在金融系统、房地产待业、国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农村基层 组织等。
4、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受反贪污斗争的冲击的影响,贪污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复杂,而且不断翻新。除传统的涂改帐目,伪造单据等原始手段外,还出现了利用高智能手段、公开截留、直接侵吞公款,巧立名目,私分公款等许多新的方法手段。
5、犯罪分子作案后携款潜逃日益突出。为逃避打击贪污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往往携巨款潜逃、甚至有的潜逃出境。
6、“五九现象“突出。即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多年面临即将退休的那部分人,觉得自已辛苦工作一辈子,为国家、社会做出了很大贡献,马上要离职了,心里出现不平衡,就决定在退休之前捞一把。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就是典型的代表。
7、贪污事实一般都反映在会计资料中。贪污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被侵害单位必然要受到 某种程度的物质损失,不是资金减少了,就是物质失掉了,最终必然发生反映在账务上。
二、贪污案件立案前的审查及立案
对贪污案件立案前的审查是通过审查贪污线索举报材料和初步调查(初查)两种方式实现的,它是贪污案件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其目的是要确定有无贪污犯罪事实和该种犯罪事实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案件的线 索来源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控告和公民个人的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同案人的揭发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的。由于举报人或控告人的主观认识、法律知识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对问题的性质、程度、情节的阐述往往不准确,其所提供的线索有许多是轮廓不清、界限不明的。特别是涉及一些重要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线索,更不易过早的立案侦查。所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检举、控告材料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书面材料审查和必要的初步调查。对书面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分析线索的可靠性、分析犯罪的可能性、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可能追究性。而初步调查则采用公开手段与秘密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以秘密手段为主。
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控告、检举材料,经过细致的审查后,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制作《立案决定书》,这是侦查贪污案件的第一步。
三、制定侦查计划,选择破案的突破口
若想迅速、及时、准确地侦破贪污案件,应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侦查计划。1所谓侦查计划,就是根据侦查工作的一般规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和指导取证,获取证据,进行侦查破案的行动方案,也是侦查活动的通盘规划和侦查办案人员行动的依据。在现实办案中,个别的侦查人员往往不重选定侦查计划,认为这是可有可无的无关紧要的一个环节,结果在客观上妨碍了贪污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严重地甚至使案件搁浅。
关于选择贪污案件破案的突破口就是选择容易破的薄弱环节,从中打开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缺口。突破口选择的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办案的速度和质量。选择突破口的方法很多,究竟在侦查过程中选择哪一种方法,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在分析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和罪证暴露程度的基础上,找出案右干个薄弱环节,进行比较选择。现实办案中一般从检查会计资料、调查证人或其他知情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角度入手,来选择突破口。
四、贪污案件的取证方法
取证是贪污案件侦查中一项最重要并且址分复杂的工作,它是该类案件侦查的核心内容。如果在侦查中使用的取证方法不当就会导致案件侦查后证据不足或者根本取不到重要的、能够定案的证据,结果造成破不了案,导致侦查失败。同时由于贪污案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往往比较狡猾,犯罪手段隐弊,千方百计地掩盖犯罪事实,这些无疑都增加了贪污案件的取证难度。因此,在贪污案件的取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策略方法,以保证成功地取证,为最终侦查案乃至后来的起诉、审判打下扎实的基础。贪污案件的取证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犯罪嫌疑人的适时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同贪污犯罪作斗争的重要侦查手段,其策略性很强。强制措施用的好,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用得不好,将起到反作用甚至导致侦查工作的失败。因此,在贪污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视侦查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分别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适时采取强制措施。(1)对于有畏罪或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裁而欲自杀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对其进行拘捕。(2)对态度蛮横、藐视侦查人员趾高气扬或身份一般,罪行不太重的犯罪嫌疑人,使用适当的强制措施可以起到震摄作用促使其交代问题。(3)对于名誉感强、自尊心较重、一旦被捕、其容易产生名益扫地、身败名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要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如某高级中学校长张某,是一名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名誉感特别强。侦查人员在掌握其贪污1万元的犯罪事实后,仍没有对其采取措施,而让其继续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这种做法使张某 深受感动,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查清全部事实。
2、通过搜查获取物证、书证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公室、住处或其他可能隐藏赃物、罪证的场所进行搜查,是侦查贪污案件中经常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取证方法。犯罪嫌疑人在被拘传、拘留或逮捕之后,往往拒不交代自已的贪污罪行。有的虽然承认贪污,但拒不退赃和交出隐藏的账册、单据和其他犯罪证据。因此,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以及 减少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就必须不失时机地进行搜查。搜查中除了要搜查赃款、赃物外,还应注意发现同案件有关的来往信涵、电报、单据、发票、记事本、通讯录等物品,从中发现案件的书证。如在查某乡党委书记朱某贪污一案中,就是通过搜查其办公桌,搜到一日记本,上面详细记载着朱某贪污犯罪的时间和金额等。
3、通过审查会计资料发现线索,获取书证
贪污犯罪是在财物收支上作手脚,这种犯罪行为必然会在会计资料中的所反映。任何狡猾的贪污分子无论其手段怎么巧妙,只要其实施了贪污行为,就会使其所有的财务资料发生矛盾,露出破绽 ,只要认真审查,就会从中发现问题,审查会计资料主要包括审查会计凭证和审查帐目两个方面。
(1)审查会计凭证。其方法主要有:检查凭证的内容、检查凭证的形式要件、检查原始凭证的伪、检查记帐和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检查白条子。
(2)审查帐目。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检查帐与帐是否相符。首先要检查总帐与明细帐是否相符,其次要检查有关联的帐目之间是否一致,最后还要检查本单位的帐目与外单位的帐目是否相符。(2)检查帐面现金现与库存现金是否符。企业、单位都设立“现金日记帐“,对现金业务进行序时登记。通过查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额,可以证实库内现金是否存在,有无贪污犯罪事实。(3)检查帐和实物是否相符。按照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有物必须有帐,帐物应当相符。有些贪污分子伪造收购凭证,采取空仓入库手法,冒领收购款;或采取少入库的手法进行贪污,这些贪污事实难从帐面上发现,只有采取检查帐和实物是否相符的方法才能及时发现。
4、进行科学鉴定,获取科学证据
在侦查贪污案件中,经常进行的科学鉴定是司会计鉴定和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同检察机关指定或聘请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运用会计学和审计学的专门和方法,对贪污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财务事实真相进行鉴别判断。通过鉴定可以对查帐的内容、方法和结果是否正确作出科学的判断。在贪污案件中的司会计鉴定,主要是对现金收支帐、物资帐的审查鉴别。物证鉴定在贪污案件中最常进行的是笔迹鉴定的和伪造变造文书鉴定。在侦查贪污案件中,作为物下提取的文书是很多的,对作为物证的文书可能需要解决文书上的字迹是谁写的,文书是什么时候写的,文书上的签名和图章印文是否真实 文书上的字迹是否被 涂改过等专门性问题通过物证鉴定,就可以查明这些专门性问题。
5、利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证据
由于贪污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 ,作案方式越来越隐蔽,案发前后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串供毁证,转移赃证等对抗情况越来越突出。也就是说贪污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已经增强,贪污案件的取证难度也越来越大。在侦查过程中,准确、合法地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可使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效果,牢牢地掌握斗争的主动权。在实践中,秘密侦查手段主要有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装侦查、邮电侦查、秘拍秘录等。通过秘密手段进行侦查,可以获取 的证据。如在侦查某局局长李某贪污一案时,在最初的取证中,侦查人员全是化装进行的,使一些重要的证据顺利得到。
6、询问证人获取证据
询问证人是贪污案件侦查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措施。在贪污案件侦查中询问证人与查帐可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有时在帐面上发现问题,但尚不能完全落实,就需要通过询问证人来查证落实,弄清问题的性质。有些案件,如采取收入不入帐,销毁收据存根或利用大头小尾的发票进行贪污的案件。从帐面上根本发现不了问题。必须通过询问证人和开展其他工作方有可能发现的证衫某人的贪污犯罪事实。询问证人在侦查中往往还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有的知情证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往往拒不出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尽最大可能将该取的证言取到。
7、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贪污案件时,侦查人员为了查明贪污犯罪事实,印证证据,证实犯罪人,必须讯问犯罪疑人。这也是贪污案件侦查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讯问不仅可以查清嫌疑人本身的全部犯罪事实,而且可以查出其他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果嫌疑人确末犯罪 ,也可以通过讯问来澄清事实,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搞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对于保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在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悔罪心理、畏罪心理的侥幸心理。针对嫌疑人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会取得较好的讯问结果。
(1)对于有悔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主要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唤醒他们的觉悟和责任感,有所侧重的宣讲党和国家处理贪污犯罪的政策和法律,并通过实际案例,使其进一步认识到其贪污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使其充分认识到只有坦白交代自已的罪行,揭发他人,才能从宽处理。
(2)对于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进行必要的疏导工作,进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教育,使其从宽处理的心理占据主导地信,使嫌疑人认识到其求生的出路只有坦白交代,如实供述。
(3)对于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加强心理攻势,使其充分意识到“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要打消其侥幸过关的心理,必要时可向其出示部分证据,从根本上动摇其侥幸思想,使其如实交代。
总之,对贪污案件的侦查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它包括立案前审查、立案、制定侦查计划,选择破案突破口、取证等诸多环节,直到侦查终结。其中不乏一些规律性的侦查东西,但更多的是针对每个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灵活性的活动。同时,贪污犯罪作为一种智能型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翻新。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有实践过程中积累侦查经验,不断提高我们侦查贪污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在打击贪污犯罪,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道路上不断探索
作者单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司占文 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