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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南方实验学校土地使用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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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葫芦岗”是黄村训练基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约62537平房米的土地,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994年4月28日,黄村训练基地与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就合作兴建南方实验学校约定:黄村训练基地提供“葫芦岗”作为学校用地,并负责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负责学校兴建、资金及有关费用。双方合作年限为40年。在合作前3年,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每年缴纳用地报酬3100000元给训练基地,以后逐年增加5%。若逾期缴纳,则按月息8%支付违约金,逾期2年,黄村训练基地可收回土地及其土地附着物。

1      994年5月16日,南方实验学校获得教育局批准,1994年8月15日,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取得土地,并于1995年1月23日,以南方实验学校的名义向黄村训练基地共交预付款125万元,1995年3月21日,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学校建成后招生开课。直至1997年10月实验学校才领取《社会办学许可证》。

      因为1995年1月之后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再也没有交过用地报酬和滞纳金,黄村训练基地未提供土地红线图及土地的全部证明文件报建,致使学校的办学用地仍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1997年4月28日黄村训练基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用地报酬及滞纳金,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案例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是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有他的特殊性:1、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集体组织欲以集体土地出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而出让方式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行为是盈利性的,因此,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投资的土地使用权上有抵押权等权利负债,会使投资者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了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对内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仅需要交付,还需要采取法定的权利转移形式。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

      本案中,黄村训练基地与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就合作兴建南方实验学校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创办“南方实验学校”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但是黄村训练基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资用于合作办学,在移转土地后,并未按规定提供土地红线图及土地的全部证明文件报建,致使学校的办学用地仍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是不正确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有效成立,人民法院应判决黄村训练基地继续履约。至于双方约定的土地报酬,实际上是黄村训练基地预期的合作收益,因违反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不应牟利的政策,该项约定属于违法,因此,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有权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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