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两种合同一个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一个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两者区分应该说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对二者的判断并不那么容易。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红枫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设计并生产了红枫牌服装。该公司业务员王某将服装样品送至碧海商场,该商场感觉该服装不错,愿意从红枫公司购买3000套。由于红枫公司只有存货1000套,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红枫公司在20日内备齐3000套质量、式样与样品相符的服装,碧海公司向红枫公司预付30万元,余款由碧海公司收到服装后三日内付清,货款总计200万元。合同签订后,红枫公司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商场对该批服装进行了验收。付款期限过后,红枫公司开始要求碧海公司支付余款,商场以种种理由拒付。
本案中,碧海公司购买红枫公司现存在1000套服装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自无争议,但是对于另外2000套服装应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就可能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生产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对其判断就可能存在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其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关键有二:一是看服装公司转移的是服装的所有权还是交付工作成果;二是看需方是不是有特殊要求。
本案中,如果碧海公司对另外2000套服装有特殊要求的话就构成承揽合同。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1、合同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定作物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在市场上不易直接购得;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但多为种类物。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2、合同目的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在于得到特定的工作成果,且该成果从一般的市场上不易购得;而在买卖合同中,购买人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4、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5、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这些区别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起诉前正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对其权利的实现程度有很大影响。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两者间的这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