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塑料制品公司与某塑料模具厂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制品公司加工“多层塑化模具”一套,规格、质量以塑料制品公司提供的图纸为标准,材料费2万元,加工费8 000元,塑料制品公司预付材料费1万元,其余材料费和加工费在塑料模具厂交货10天后付清。塑料模具厂在订约10天后即将模具加工完成,但在验收时,发现模具有裂痕,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塑料制品公司要求塑料模具厂派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并酌情减少加工费。模具厂派人修理后,塑料制品公司在验收时又发现模具跑料严重,仍无法正常使用,所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要求承揽人(模具厂)无偿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模具厂以其关键技术人员擅自离职去某乡办模具厂因而缺乏技术力量为由,拒绝重作。双方为此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于是塑料制品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模具厂无偿重作一套符合约定要求的模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承揽人在10天内无偿重作一套符合约定要求的模具。
【评析】
本案涉及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即承揽人应当担保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使定作物价值减少,或不符合通常效用的,承揽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有瑕疵的,定作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救:(1)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按质论价,请求减少相应的报酬。(2)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但该成果的瑕疵可以修复或者重作的,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承揽人应按定作人的要求予以补救,或者由定作人修理而由承揽人负担费用。因承揽人修理或重作而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拒绝修理或者重作,或者经修理或重作后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定作人请求承揽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有质量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于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当事人双方未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若属于明显瑕疵,应当在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的法定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定作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视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的要求,承揽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定作人(塑料制品公司)及时验收承揽人(塑料模具厂)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法》第261条的规定,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定作人验收时发现质量瑕疵,并提出了异议,根据《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塑料模具厂承担重作一套合格的模具的责任。若塑料模具厂重作之后标的物符合要求,则塑料制品公司仍需支付约定报酬;若模具厂因重作造成延期交付,则塑料制品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如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当然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揽人退还已付的1万元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即使给承揽人(塑料模具厂)造成损失,定作人(塑料制品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