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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民企打赢日本牧田公司侵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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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张海滨 通讯员 方龙飞  来源:金华日报  阅读:

【提示】  这是中国企业不屈不挠叫板国外著名企业的又一胜诉样本东阳民企打赢日本牧田公司侵权官司。

    在许多人看来,这根本不是一个级别上的较量:一个是新兴的东阳民企———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冀发公司),一个是有着近百年历史、全球最大的电器生产商———日本牧田(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牧田公司)。但是,面对牧田公司的侵权行为,冀发公司没有退缩,经过两年半的不懈努力,他们最终打赢了这场艰难的维权官司。

    昨天,记者从位于东阳市南马镇江南工业区的冀发公司了解到,几天前,冀发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判决书上称:“专利复审委所作第12731号决定合法,一审判决维持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牧田(中国)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这标志着冀发公司打赢了这场与全球最大电器生产商之一日本牧田(中国)有限公司的维权官司,也为中国企业不屈不挠叫板国外著名企业树立了又一胜诉的样本。

    一

    据介绍,冀发公司是一家集电动工具设计、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外向型企业,专业生产高精度、高品质工业级锯铝机、合金锯片和木工机械。凭借先进的商业理论、科学的管理方式、坚实的科技基础以及质量意识,公司迅速发展。现今已名列该行业的前列,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2004年,冀发公司通过多次的潜力研究,终于制造出新型金属斜断锯(斜割机)。这种新型斜割机,可以切割不同宽度工作要求的技术效果,不仅有利于节省材料,减轻重量,同时还不会增加劳动强度。

    2004年12月13日,冀发公司总经理王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产权名为“斜割锯横杆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经批准,2006年2月8日,王骥获得“斜割锯横杆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720114290.4)。此后,冀发公司开始专项生产这种斜割机,并受到了世界各国用户的青睐,产品占世界份额的23%。

    2008年初,冀发公司销售人员在国内外市场上发现,牧田公司生产的斜割机利用了冀发电器的专利技术,有侵权行为。

    据了解,牧田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生产专业电动工具的制造商之一,创立于1915年,先后在日本东京、名古屋,美国NASDAQ证券市场上市,注册资金达242亿日元,整个集团员工超过9000人。主营业务包括电动工具、木工机械、气动工具、家用及园艺用机器等的制造和销售。牧田公司于1993年12月打入中国市场,在江苏省昆山市投资兴办了独资企业———牧田(中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冀发公司遂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华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裁定。

    二

    此后,牧田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院(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并将该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院于2008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现冀发公司、王骥作为原审原告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牧田公司和销售者力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向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所在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牧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

    2008年2月18日,牧田公司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批准的冀发专利无效。2008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2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王骥的“斜割锯横杆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其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对此,牧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冀发公司也被作为第三被告。

    200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2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牧田公司不服判决,于2010年初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结果就是日前冀发公司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行政判决书。

    就这样,冀发公司年仅32岁的总经理王骥不畏艰难,坚持维权,三次上北京与牧田公司对簿公堂,终于得到了这场维权官司的最后胜利。

    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器生产商之一,日本牧田公司在全球电器行业一直以“老大”自居。对于他们来说,这次官司的败诉,名誉上的损失远比经济上的损失更大。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下来后,他们私下提出要与冀发公司和解,要求专利共享。对此,冀发公司总经理王骥说:“对于专利共享,我是坚决不会同意的,这关系到中国企业的声誉。”

    王骥告诉记者,他们现在已经向金华市中院提出申诉,要求牧田公司烧毁模具,召回产品,停止生产,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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