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加大了信贷创新力度,不断创新担保方式,逐步开办了公路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学校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和医院收费权等多种收费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对支持相关基础行业及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解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情况,笔者对四川达州市农信社收费权质押贷款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农信社信贷决策有所裨益。
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基本情况
达州市农信社自1998年11月向某县210国道项目公司发放第一笔收费权质押贷款1200万元以来,迄今已有12年时间,期间共向6户企业发放各类收费权质押贷款9笔,贷款金额达1025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末,达州市农信社收费权质押贷款余额8554万元(见下表),贷款9笔,涉及贷款客户6户。其中,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8354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97.66%,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200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2.34%。
截至2009年末达州市农信社收费权质押贷款情况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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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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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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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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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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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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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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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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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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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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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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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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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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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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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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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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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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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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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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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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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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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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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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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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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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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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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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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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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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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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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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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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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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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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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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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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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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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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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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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方式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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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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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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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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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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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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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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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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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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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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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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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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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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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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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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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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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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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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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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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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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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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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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达州市农信社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以下特点:
单户贷款金额大 达州市农信社收费权质押贷款额度最大户为某县交通发展公司,达3400万元;单户最小贷款金额也有200万元;户均贷款额达1708万元。因收费权质押贷款均额较涉农贷款额度大,受资本约束的影响,社团贷款占有较大比例。
贷款实际占用期限长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实际占用期限较长,也有已多次延期和转贷。如某交通发展公司为改建境内省道公路,于1999年取得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2000万元、期限5年,但2004年贷款到期后又申请展期至2007年,2007年又再次重新办理借新还旧2000万元;该笔贷款实际占用时间长达11年。
有效质押贷款占比低 达州市农信社收费权质押贷款在法定部门质押登记的有效质押4100万元,仅占收费权质押贷款余额的40%
不良贷款占比高 达州市农信社现有不良收费权质押贷款余额5654万元,不良贷款率达66.10%,较各项贷款不良率高51.93个百分点。如某县交通发展公司为修建公路,于1998年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2笔、1570万元,现仍欠贷款本金1035.7万元、利息696万元;但因质押收费权已于2006年被政府撤销,也就致使该户结欠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借款人资信较低 据了解,达州市农信社大部分收费权质押贷款借款人都能得到政府支持,有一定“背景”,虽然公司经营正常、有稳定的现金收入,但由于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还款意愿较低,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贷。某县道路桥梁建筑公司是经县政府批准并隶属于该县交通局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3年,因修建县辖内公路,在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的协调下,该公司在农信社获得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1080万元,从贷款后次月起,该公司就以种种理由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农信社虽多次努力但均未取得成效。
质押登记不合规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函(1999)28号) 明确了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部门为市级交通管理部门;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部门为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因此,以公证、双方协议等方式属无效质押,无法对抗第三人,从而导致在收费权被撤销或借款人不愿意履约的条件下,农信社无法行使质押权。
收费权价值评估难 收费权是一种未来收益权,其价值受收费价格、收费期限、收费经济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难以做出准确评估。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发放贷款时,收费公路尚未建成,其竣工营运后的实际车流量、收益情况以及未来城际铁路、航运、水运建设对收费公路的影响等等,都无法确定,难以对收费权价值做出准确评估,由此导致部分借款人会高估收费权价值,而农信社信贷人员又没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及经验,也就无法准确把握收费权的价值。
监督措施不到位 部分农信社在收费权质押贷款发放后,未对已质押权利的收费收入进行监督,形成实事上的质押担保悬空;虽然部分已开立收费收入归集账户,明确账户资金使用的条件、归还贷款比例或条件,但也由于出质人违背约定,在多家银行开户,将收费收入存入其他账户,使得质权人即农信社无法有效监管。如某县道路桥梁建筑公司,2003年从农信社获得收费权质押贷款后,虽然县财政局已明确要求该公司将质押权利形成的通行费收入存入农信社账户,但该公司仍将通行费收入存入其他银行,农信社也对此未能采取其他强有力措施进行资金监管,造成损失。
收费质押权实现难 从法律角度讲,当债务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质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将质押收费权转让给有资质的机构承接管理,质权人从转让收益中来获得偿贷资金。但事实上,由于收费项目多有垄断性,转让的买方市场也多有限制,即受让主体受到严格限制或有资格要求,给收费权的质权实现带来难度。如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权虽然质押给银行,但贷款逾期后,银行既不能到学校去收学生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收费权,从而无法有效行使质权人的权利。
完善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建议
要严格借款人资信条件。设定质权的目的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安全和实现,作为收费权来说,由于是一种期待收益权,代表的未来收益不确定,因此,能否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主要还是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及项目本身的收益。因此,在贷款发放前应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严格资信准入条件。
要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现行《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以交付权利凭证或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其基础是物权公示制度。因此,收费权质押务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方能合法有效。在登记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登记部门;其次登记程序要合法合规,程序规范是保证质押合同有效的重要前提;再者出于保险起见,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同时,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要争取多种担保方式结合使用。由于收费权利价值不确定的因素较多,权力实现难度也较大,因此,农信社在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应争取多种担保方式结合使用。如在设置收费权质押的同时,增加其他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措施。
加强收费账户监管。收费权利的价值随着收费的逐步实现并成为现金收入,并逐渐减少,因此,对现金收入进行监管是降低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在发放收费权质押贷款前,农信社必须与出质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用账户开立、收费收入存入时间、资金使用条件、偿还贷款比例、扣款权利、违约惩罚等内容。
要规范贷款操作。农信社需制订和完善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要强化贷前调查与评估,科学计算或评估收费权价值,规范贷中审查与监督,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落实贷后管理与责任,密切监视收费权在政策、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贷款风险。
作者单位 四川省达州市农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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