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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行政执法依据(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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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双流县政府办公室  来源:互联网  阅读: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
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双流县人民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双流县人民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和测绘工作的县政府行政职能部门。
1、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的审查工作;
3、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工作;
4、负责县域内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
5、负责全县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8、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和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工作;
10、负责全县房产测绘、变形观测等专业测绘监督管理;
11、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和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县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审批、监制和管理;
13、负责会同本行政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14、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管理;
15、负责全县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16、负责管理规划设计和测绘市场;
17、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18、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19、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及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选址定点审批管理;
20、负责中心城区域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的审查工作;
21、负责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1、双流县规划监察队
执法职责:(1)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准后即“一书两证”及竣工检查监察管理,实施巡回检查和动态监督;
(2)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证后违规建设行为;
(3)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市政工程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以及公共空间范围内的规划监督;
(4)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协助城市管理局和国土局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5)承办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2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4.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3.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10.1)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3.11.1)
6、《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8.1)
7、《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10.1)
8、《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1.5.28)
9、《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11.7)
10、《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4.12.3)
11、《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1997.1.1)
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1.8.23)
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2006.4.1)
1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3.1.1)
1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5.7.1)
16、《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2.7.27)
1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2002.11.1)
1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2004.2.1)
19、《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4.9.1)
20、《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施行时间:2001.1.9)
21、《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施行时间:2004.6.1)
22、《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市政府施行时间:2005.11.1)
23、《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测绘局发布施行时间:1993.2.1)
2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施行时间:2007.1)
25、《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市政府施行时间:2007.9.30)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3项)
1、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意见》“除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外,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再报市规划局审查或备案,由县规划局统一负责审批管理。”
(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别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区(市)县规划部门选址并进行方案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不再向市规划局备案。其中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由市规划局转报省建设厅审查。
2、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
5、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仅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售楼部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临时建筑延长使用期限的批准(仅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售楼部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规划区内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8、改变土地(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的)用途的规划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9、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的规划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及建筑外形立面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11、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详细性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八十三项“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3)《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意见》“严格规划编制审批。各郊区(市)县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政府审议,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市政府批准。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由区(市)县规划局报市规划局审批。除重点镇外的新市镇和其他一般乡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由乡镇政府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各郊区(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市)县规划局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其中工业集中发展区和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先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各专业专项布局规划由当地规划局和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报区(市)县政府审批。”
12、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规划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13、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处罚(33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5、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者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6、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囤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十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7、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8、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9、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10、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1、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14、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15、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16、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一)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
17、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18、将测绘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2)《四川省测绘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二)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19、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指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登记、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21、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登记、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2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23、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4、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25、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26、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27、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28、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9、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30、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测绘成果、测绘仪器及其设备。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32、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3、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收回作业证件。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三)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
1、市域内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法律依据:
(1)《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检验制度,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办理测绘成果使用手续
法律依据:
(1)《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测绘成果目录的,应到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2)《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市(地、州)属单位向市(地、州)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绘成果索取公函。”
3、测绘单位年度注册
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测绘资质发证机关负责测绘资质的年度注册。”
4、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意见回复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财政资金不足30万元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7、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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