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徐晓伟于同俭
□记者喻雯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资金周转,因为向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琐,于是转而向另一家熟悉的企业借贷。新泰市两家企业,因这样的借款纠纷闹上法庭。结果被法院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系无效合同。
据了解,被告新泰市某玻璃钢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缺乏资金向原告新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双方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9%;同时还约定,如若未按期还本付息,则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新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将50万元现金汇入被告新泰市某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原告于2009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企业根本没有经营货币的资格,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现金5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