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投资公司132万元,投资公司以五套房产作为抵押,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到期投资公司仅偿还95万,出资方刘某拿着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要求投资公司为自己办理其中一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昨日,经过徐州鼓楼法院调解,该投资公司同意支付刘某本金和违约金、房屋差价共计53万元。
2010年5月25日,刘某与某投资公司达成合意,约定刘某借给投资公司132万元,投资公司以五套房产进行抵押,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为了更加“稳妥”,刘某与投资公司签订了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刘某)出资132万元购买乙方(投资公司)五套房产,商品房合同生效日期为2010年11月24日,在此之前,乙方可以随时原价回购5套房产,如果在此期限不回购房产,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办理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标的价0.05%∕日支付甲方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投资公司合同到期“回购”了其中四套房屋,一套价值37万的房屋没有按期“回购”。2011年1月10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经过法院审理,刘某和投资公司均承认双方实际上是借贷关系,为了更好的履行借款合同,双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刘某认为双方约定的“回购”条款对出借人权益更有保障,但没想到投资公司到期仍有部分未偿还,就打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官司。
昨天,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经过法院调解投资公司与刘某达成协议,投资公司一次性返回刘某本金37万元、违约金5万元、房屋补差11万元。(作者:李东艳 任正辉 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