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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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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当感情已成往事,婚姻关系面临结束时,财产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近些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离婚前转移财产的案例,在离婚前转移财产,使得本来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突然消失,以达到个人独占的目的。

  2004年3月8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离婚前转移巨额财产的案件。该案涉及一幢夫妻用1400万元买下的花园别墅,丈夫金某称因“手头紧张”将其两折贱卖给亲戚,不知情的妻子卢某以丈夫转移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上述案件中,卢某发现并掌握了丈夫转移财产的证据,因而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现实中多数人往往忽视了证据的收集、保存。 据西城法院统计,2002年1-10月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79件,原告撤诉的就有16件,法院判决的仅8件。撤诉的原因大多是证据不足。《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许多不掌握家庭财政大权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目前公民财产状况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产业、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另一方由于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不知哪些单据有用,不懂账目,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或者有的当事人不关心对方的经营活动,根本不知晓对方的财产状况,导致无法完成举证。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也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旁落他人。

  为了加强对相关当事人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离婚时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从制度上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救济。

  为更加明确财产的归属问题,最高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并已于近日开始实行。这一解释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更加明确化,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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