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9日至同月20日,安徽省律师协会组织全省律师学习培训《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为主讲。杨教授在授课时,特别讲到了物权的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问题。
《物权法》第三章第32条至第38条专章规定了物权保护的法定途径及保护方式。
物权保护的法定途径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自力救济也可成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途径。
物权保护的法定方式为: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法保护,其中:行政保护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其法规、司法解释之中;刑法保护则集中体现于《刑法》及其修正案、司法解释;民法保护则主要体现于《物权法》、现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中,其具体又可区为确权之诉、返还原物之诉、排除妨害或清除危险之诉、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之诉、损害赔偿之诉。
问题在于,《物权法》本身并没有规定物权民事保护的诉讼时效。那么,物权的民事保护到底受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或者说物权的民事保护能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杨教授认为,《物权法》既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内容,那么物权的民事保护就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为了说明物权的民法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杨教授还举了一个例子:A租住B的房子,若A不付房租,则B请求A支付房租,房租为房屋租赁合同之债,故应应受诉讼时效约束;若租期届满,A不退房,则B请求A返还房屋,这就是个物权纠纷问题,故不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话说至此,本可结束,然杨教授意犹未尽,继续戏言道:如果房屋返还之诉也受诉讼时效约束,那大家就都去租房子住,租期过了,也不退还,这样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房东再想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就无法胜诉了,承租人就可以永远住下去,没人能奈何得了他,他岂不是不用再买房子了?
应当来说,房屋返还之诉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法定方式,确实不能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物权民事保护方式均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呢?这恐怕还是有待商榷的。
窃以为,物权纠纷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物权民事保护方式的种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理通说认为,物权的基本保护方法,有物权之诉的保护方法与债权之诉的保护方法之分别;债权之诉应当受诉讼时效约束,而物权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确权之诉、返还原物之诉、排除妨害(清除危险)之诉、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之诉可归入物权之诉,而损害赔偿为债之一种,则属于债权之诉的保护方法。
本人结论:
1、物权的民事保护方式并非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物权的民事保护方式之中的确权之诉、返还原物之诉、排除妨害(清除危险)之诉、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之诉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损害赔偿之诉则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3、物权的保护仅物权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是不够完正整的,有时还有赖于债权来加以保护,这也是物权与债权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情形之一。
有了这个结论,不妨再回过头去分析杨教授所举房屋租赁的案例:
从合同法的视角来看,租期届满期,返还房屋是承租人一项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一项合同之债,其继续占用,则违反了此项合同义务。出租人基于此而提起返之诉还属于债权之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而从物权法的视角来看,租期届满,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已失去了占用房屋的合法根据,其继续占用则构成对房屋权利人的财产侵害,属于物权法上的无权占有,出租人基于此而提起返还之诉,属于物权之诉。
所以,从理论来说,基于租赁合同而提起的返还之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以房屋被他人无权占有为由提起返还之诉,则绝无诉讼时效适用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