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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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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文化报(吉林)  阅读:

 

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组图)
 
  一审诉讼20万还是10万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很多是两个人一起办的事,而两个人事后又各执一词,外人是很难搞清楚当时的真实情况的,即便是法官。

  双方争执:借没借钱

  我们先认识一下这一案件的女主人公。她今年35岁,叫张雪,现住舒兰市北城街,没有正式工作,从学校出来就开始做买卖,开过旅店、超市。

  曾有生活酷语说:毁灭友情的方式有很多,最彻底的一种是借钱不还。张雪称,她就遇到了借给朋友20万元却要不回来的事。

  关于这笔欠款,张雪是这样向法院描述的:“2006年,赵海涛在我家超市附近盖楼,他总去我那赊东西,就这么认识了。10月中旬,赵海涛以急用钱支付工程垫付款为由向我借钱,承诺在其承包工程完工后立即还我。我当日借给赵海涛人民币10万元,因当时相互信任,他没给我出具借据。此后,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5月,赵海涛又先后从我手里借款10万元,当时也没出具借据。后来,他于2007年9月25日、28日给我出了两张各10万元的欠条。如今,该工程早已竣工,我多次向赵海涛索要借款,赵海涛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所以,我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海涛立即还我20万元钱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按张雪的说法,似乎符合常理,况且现在张雪手里还有欠条,案件看来并不复杂。但让法官感到意外的是,赵海涛接到张雪的起诉状后,却否认欠钱,称他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张雪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把张雪与赵海涛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作为焦点问题,让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一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

  庭审诉讼:引出特殊关系

  首先是原告张雪提供证据。她向法庭递交了赵海涛在2007年9月25日、28日出具的欠条两张,每张欠条上的金额都是10万元,并且有赵海涛的签字,证明赵海涛欠张雪本金20万元;还提交了赵海涛于2006年12月份出具的几张借据,有1万元的,有5万元的……证明第二张10万元的欠据是经过多次零星借款后形成的总欠据。

  按照法律程序,需由赵海涛进行质证。赵海涛对张雪提供的他在2007年9月25日、28日出具的两张欠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两张10万元的欠条是自己所出,但否认向张雪借款,认为这两张10万元的欠条不具有合法性。对2006年12月份出具的1万元、5万元等几张借据的真实性,赵海涛表示有异议,认为这几张借据不是自己所出的。

  赵海涛似乎有难言之隐,不然他怎会既承认两张10万元的欠据是自己所出的,却又否认向张雪借款呢?莫非他俩的关系特殊?

  赵海涛为了证明自己确实不欠张雪的钱,找来了两位证人。一位是赵海涛工地的工人王某,他说2007年9月25日那天他一直没有离开工地,始终和赵海涛在一起,张雪提供的第一张欠条肯定不是当天出的。另一位证人刘某证实,张雪曾跟他说过,她手里有赵海涛的把柄,并且张雪与赵海涛有特殊关系。

  张雪对赵海涛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有异议,并认为证人证言无法推翻赵海涛借款的事实。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一审法院合议后,对张雪举出的第一张10万元欠条认为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但对张雪举出的第二张10万元欠条,法院却认为虽然是赵海涛所写,但其合法来源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法院进一步阐述说:张雪举出的第二张10万元欠条虽然是赵海涛所写,但其来源疑点甚多,并且张雪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对该欠条的效力不予确认。法院遂判决:赵海涛偿还张雪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驳回张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各打五十大板,你说欠20万,就给你一半10万;他说不欠,也按50%算,10万元。

  但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能服吗?果然,一审宣判后,张雪、赵海涛均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诉讼

  再次还原真实

  张雪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是:“我已提供了赵海涛本人书写的欠据,赵海涛只是口头否认,没有证据予以反驳。对于第二张欠据,一审认为‘合法来源证据不足’,因欠据本身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存在,无需任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赵海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是:“我与张雪是情人关系,欠条是在张雪以不写欠条就告强奸相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两张欠条是同一天出具的,我根本没有向张雪借过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雪的诉讼请求。”

  张雪针对赵海涛的上诉请求辩称:“赵海涛称我与他是情人关系及是在受威胁情况下出具的欠条,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并且事隔这么长时间,赵海涛也没有对欠条提出过撤销的请求,赵海涛是在抵赖欠款事实。”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都审理三四千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是二审的上诉案件,但原、被告都上诉的并不多。

  二审法院仍然把张雪与赵海涛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数额是多少作为审理的焦点问题。但上诉双方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此情况下,办案法官针对案件中的疑点进行了一一询问。

  法官与赵海涛的对话:

  问:2007年9月25日出具的10万元欠条是如何出具的?

  答:是张雪逼着我出的,这上面的字是张雪写完让我抄的。

  问:张雪写完的原件是否存在?

  答:没有。

  问:张雪为何让你抄欠条?

  答:张雪要求我离婚,她说给我10万元让我出据,我把条给她出了,但她没有给我钱。

  问:2007年9月28日的欠条是如何形成的?

  答:也在9月25日当天,日期我给写到28号,张雪写的让我抄的。她说不离婚就拿条告我,我说愿意怎么的就怎么的。她用语言威胁我,还拿个水果刀逼着我出的条。

  问:到目前为止,对这两张欠条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过?

  答:没有。

  问:你主张张雪对你有威逼行为,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答:没有。

  问:你主张你与张雪有情人关系,除了两个证人证言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实你与张雪有情人关系?

  答:没有。

  法官与张雪的对话:

  问:9月25日欠据是如何形成的?

  答:2006年10月借的10万钱,我打个条他签的字,2007年9月25日我给赵海涛打电话让他还我利息,他给我500元利息,又给我换的条。

  问:张雪,9月28日的欠据是如何形成的?

  答:我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先后借给赵海涛四次共计10万元钱,每次都是我打的欠条,他签的字。2007年9月28日我又找到他给我换的条,利息给我了,换的是本金的条。

  问:20万元的来源?

  答:我家是2002年开超市的,开了5年,有一些积蓄。

  从证据来看,好像对赵海涛不利。庭审最后,赵海涛要求对2007年9月25日、2007年9月28日两张欠条是否是同一天出具的进行鉴定。张雪也要求对5万元、1万元等几张欠条的签名是否是赵海涛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法院经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2007年9月25日欠条和2007年9月28日欠条中所书写的内容,其字迹不是同一天书写;1万元、5万元等几张欠条中,“赵海涛”的签名字迹是赵海涛本人所书写。

  二审法院合议后,认为赵海涛与张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赵海涛自己签名的欠条为凭,证明赵海涛与张雪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赵海涛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出具欠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知道的。赵海涛对于自己给张雪出具的两张10万元欠条的签名是自己所写并不否认,但认为不是赵海涛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张雪威胁出具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之诉,对于其受胁迫而出具欠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赵海涛给付张雪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

  名词解读

  撤销之诉

  这里提到个撤销之诉。什么是撤销之诉?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欠条属于借款合同,是确立双方借贷关系的依据。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中,赵海涛说,欠条是受张雪威胁出具的,那么,赵海涛就该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欠条的撤销之诉,但赵海涛没有提起,赵海涛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张雪言语恐吓、胁迫之下才重新出具的欠条,故赵海涛认为受胁迫的主张法院不能采信。

  法官也无奈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虽然终审判决张雪胜诉了,但案件的真实情况也许只有张雪、赵海涛知道,对于我们局外人可能永远是个谜。

  这一并不复杂案件的终审结果,从判决上看,应该是正确的,但身为法官,心里总有一些不舒服的地方。对于本案,的确存在赵海涛是否真的向张雪借款20万元的问题,但基于赵海涛、张雪所提供的证据,现阶段只能认定赵海涛向张雪借款20万元事实存在。如果终审判决后,赵海涛取得了新证据,能够证明赵海涛没有真的向张雪借款20万元,那么赵海涛可以通过申诉程序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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