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0月,黄某和李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将其拆迁房所享有的权益以25000元转让给黄某,黄某使用李某名下的拆迁证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属黄某所有,手续及购房全部资金和费用由黄某办理和承担,李某有义务协助黄某办理,日后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费用由黄某承担。协议订立后,黄某付清了转让款。2005年3月,黄某以李某名义交付了订房款,后又陆续付清全部购房款。同年9月28日,启东市建设局、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准予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通知》,取消了对拆迁安置房源进入市场交易的限制。黄某遂去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但李某以“房子不想卖了,要自己居住”为由拒绝过户,黄某遂向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黄某要求李某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系拆迁户因其房屋被拆迁而享受的一种安置待遇,其性质属拆迁户的私权利,对于该权利的转让法律并未明令禁止,现两李某出于种种原因而将该权利转让给黄某并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也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双方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已购买了拆迁安置房,李某应当协助其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但李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目前,当地政府已取消了对安置房交易的限制,使安置房过户成为可能,故黄某和李某完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社会上存在较多买卖房屋拆迁证和拆迁安置房的现象,购买人虽然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但房屋一般还是登记在出卖人名下,虽然现在政策取消了对拆迁安置房源进入市场交易的限制,使拆迁安置房的过户成为可能,但仍须支付一笔较大的税款,很多市民会选择在过了限制期后进行过户,而几年以后再过户的风险不言而喻。即使选择立即过户,也可能因房价不断攀升,无论是拆迁证还是拆迁安置房的价格也在不断提高,导致出卖人为经济利益而违背诚信,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甚至要求撤销原房屋买卖合同,阻碍了购买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证或者拆迁安置房都属于一种民事私权利,根据私权利的特点,只要法律没有对其作出强行限制的规定,即可认为允许权利人自由处分。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拆迁证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进行强行限制规定。由此可以推定,对于合法自愿的拆迁证或者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对于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一方支付价款,一方交付房屋,并在条件成就时协助过户。本案中,黄某与李某合法自愿地达成了拆迁证买卖合同,李某事后恶意违约拒绝过户显然不能成立,故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要求李某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