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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关于房贷政策调整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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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2010年417日,国务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布“新国十条”。政策一出,深圳楼市即出现买方毁约潮。法院审理数十宗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致使买方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案件仍呈增长趋势。此类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争议: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是否构成违约;如认定买方行为构成违约,其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的、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担保的定金,开发商可否没收。 

    为正确应对因政策调整而出现的特殊形势,公平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据悉中院已经有了相应的“判例”,暂时作为一个参照,但是最终正式的建议或纪要有待审批通过。南山法院已作出了与中院相类是的判决。罗湖法院20108月已公布了该院的建议:一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将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认定为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由于房贷政策的出台是循序渐进的,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预见国家可能会收紧贷款,且房贷政策的调整并不能直接消灭合同目的,在卖方未违约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以商业风险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不履行合同并要求免责,故买方若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是在卖方诉请的违约金额过高时,应当酌情调整。由于该类案件中买方并非恶意违约,依据公平原则,法官可在庭审中就违约金是否过高向买方进行释明,若买方认为过高,法官应予以调整,调整幅度参照已支付的定金数额来确定;若经释明后买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法官一般不应主动调整。三是规定因卖方银行贷款政策调整而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退还定金。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通常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贷款银行,且承诺所有贷款手续均由其代为办理,买方仅需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配合,因此,若买方因国家政策调整而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双方在认购书中对采取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作出的约定,可以认为能够贷到预期贷款是当事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的前提或条件,现条件未成就,且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导致,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

        2010929日再次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和银行严格执行“国十条”,势必在今后的几个月中又会出现一大批政策性违约的现象。

 注:本文主要引自罗湖法院已公布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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