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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政影响房屋买卖都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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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楼市新政下房地产市场如何应对?如何准确分析、解决当前楼市交易中的争议焦点?如何有效处理楼市新政催生的法律纠纷?
  针对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6月2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杭召开了2010年首届杭仲论坛。本次论坛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由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浙江大学不动产研究基金、今日早报联办。
  会上,浙江大学不动产研究基金执行董事长叶宏伟教授等专家认为:楼市调控政策的影响不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新政后的合同一律严格按照合同办理,如合同中无特殊约定,而需要提高首付和利率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需支付违约金。
  近期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主要以因新政出台后提高首付和信贷利率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购房义务为代表。
  "新政以来杭州仲裁委收到的案件纠纷就有10多件,咨询更是不计其数。"叶宏伟表示,经过两个月的法律实践,杭州法律界目前对这些纠纷案件的认定已经基本形成比较主流的观点:新政的影响不适用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新政后的合同一律严格按照合同办理。第二个是新政前的合同要分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约定按照执行约定,比如说开发商的合同里有特殊约定的,如果贷款不出来,政策变化需要一次性付款,如果购房者同意签订合同,就应该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是约定贷款,但根本无法贷款,他认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不过在杭州这种情况不存在,因为杭州的异地购房按照第二套算,利率上调10%,但是地方政府通知除外,比如北京,它是特殊约定。第三种情况,约定商业贷款,但需提高首付的,一般不得解除合同,如解除,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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