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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合伙理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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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案例梗概】

    张女士很想在股市投资,也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但苦于没有投资股票的经验, 也不熟悉股票市场的操作。经朋友介绍,与一位闯荡股市多年的苏先生认识。 两人相见恨晚,畅谈股市风云,颇为投机。经过协商,张女士决定拿出人民币50 万元交苏先生炒股,两人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张女士借款人民币50 万元给苏先生,由苏先生开户进行股票投资。双方约定,股票买卖具体有苏先生操作, 但每笔交易情况应及时向张女士报告。股票投资的盈利张女士享有 70%, 苏先生享有 30%;如果投资亏损,苏先生应当负责向张女士归还本金。协议签订之后, 双方即开始了操作。苏先生的确很有经验,仅仅半年时间,就在股市频频得手, 累计获利人民币20多万,并根据约定对部分利润近10万元进行了分配。谁知天有不测风云,随后股市大跌,苏先生所选购股票的市值已缩水不足人民币20万元。 张女士决定割肉退出股市,苏先生即将所有股票抛出变现,还于张女士。但对于如何承担损失问题, 双方意见不一,引起纠纷。

    张女士认为,对于如何处理投资所造成的亏损,双方在书面协议中早有明确约定, 苏先生应当根据协议补足亏损。

    而苏先生认为虽然双方有协议在先,但投资股票造成亏损,并非其个人过错, 退出股市亦并非自行决定,而是两人商量决定的。张女士既然已分享投资盈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亏损,让其一人承担所有亏损,有失公平。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伙理财纠纷。从表面分析, 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明是张女士借款给苏先生,但此纠纷的实质是名为借款,实为合伙投资。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有书面或其他的证据明确表明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数额及归还日期。借贷双方可就借贷的利息做出约定, 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否则该约定是不能完全得到法律保护的。而在本案当中,虽然张女士不直接参与股票买卖的操作,但实质是与苏先生共同参与股票交易的,二人的行为很显然是合伙投资,只不过二人分工不同罢了。张女士既然已经从合伙的投资中分得了盈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价的基本法律原则,亦应对投资的风险亏损承担义务。 更何况退出股市,抛售股票变现是由张女士决定的,这更进一步证明了张女士确实实质性地参与了股票投资,二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投资,而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因此, 纵观整个案件的事实,我们认为双方在协议约定由苏先生一个人单独承担亏损,是无效的, 二人应当根据盈利的分享比例,承担投资所造成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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