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法院近日先后审理了两起因投资理财不当引发的纠纷案,两起诉讼案的原告在没有仔细查看投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情况下盲目参与投资,发生亏损后告到法院,却因种种原因败诉。
静安法院的法官提醒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收益与风险并存,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心中有数,切勿盲目参与。
案例一:
理财一年亏2万投资者诉赔被驳
2007年9月21日,家住江苏无锡的军医刘华(化名)在某股份制银行武宁支行购买了8.5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限为2007年9月26日至2008年9月30日,预期收益率8%~25%,上不封顶。合同用粗体黑字提示:刘华声明已知晓本协议书风险,同意接受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方案与资产运作方式,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等。
2008年9月,因理财产品到期发生了亏损。现年60岁的刘华起诉到法院,称当时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未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协议就签下了协议书,岂料理财一年净亏损2万余元,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利息及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在刘华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有提示风险的部分,“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能导致客户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刘华不能证明银行未对客户作过风险提示义务。刘华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应视为是放弃自己的知情权,责任属自己,遂判决对刘华之诉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理财产品不等于定期存款
众多的投资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保本定期存款性质。刘华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华应对合同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二:
投资外国理财产品1万美金没有下文
2006年10月底,朱女士在参加某“理财博览会”时,与上海光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音公司)总经理陆芳及其妹妹陆红(均为化名)相识。之后,光音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朱女士参加联谊会,陆芳在会上介绍了“瑞士摩根金融集团”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2007年2月26日,朱女士向瑞士摩根金融公司的账户汇款9960美元,之后发现无法与陆氏两姐妹联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才得知2月16日陆芳与陆红因违法推销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票发案,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9年2月6日,朱女士把陆氏姐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陆氏姐妹归还美金1万元及按偿付利息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朱女士坚持认为与陆氏姐妹有委托外汇理财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委托外汇理财合同,而陆氏姐妹则始终否认与朱女士存在有委托关系。因朱女士直接把钱款汇至“瑞士摩根金融集团”开设在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内,如果要求陆氏姐妹返还上述钱款,必须要能证明陆氏姐妹实际占有了该笔钱款。因缺乏这一关键证据,遂法院最终判决对朱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投资境外理财品应选正轨渠道
办案法官提示,国内公民若要参与投资境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应该找境内有国内银行为背景的代理机构参与,绝不能听信一些私人公司,在没有见到任何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就直接向境外银行机构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