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国务院贸易部于 1998 年 3 月 9 日 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或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方能生效,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合同法》是国家法律,其效力高于《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有效所作出的判决是才是正确的。
汽车买卖合同未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和纳税,是否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而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上述规定,应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述案例中,虽然,当事人的汽车买卖合同,均未经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和依法纳税,损害了国家利益。但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如果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国家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当然的保护,故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纳税是法律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并未规定,违反该法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条款,故也不能以未依法纳税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车辆质量瑕疵怎么处理最好?
目前汽车投诉中,汽车质量问题占到百分之七八十。产品瑕疵如果发现在售车前,汽车经销商只要为消费者指出缺陷,并适当降低车价,消费者在事先知情、心理上已接受的情况下,日后产生纠纷的情况基本很少;而产品瑕疵如果是发生在车辆交接并使用后,由于消费者不能预知,花了正价的钱买的却是瑕疵品,必然会给消费者蒙上心理阴影,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投诉纠纷。
那么,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瑕疵怎么办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 5 大解决途径:与经营者、生产商直接协调;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到相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起诉。消费者无论选择哪一种途径,都不失为一种维权的方式,消费者根据汽车产品暇疵的实际情况,应尽量采取最直接、最有效、时间最快、成本最低的方式。所谓最直接、最有效、时间最快、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与经营者、生产商直接协调。过去消费者总认为 “ 无商不奸 ” ,对厂商缺乏信任感,但现在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厂商观念也发生了很大转变,主观上都愿意为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特别是在目前市场低迷、单车利润越来越薄的情况下,厂商越来越重视对已购客户的服务。所以,在汽车产品瑕疵的处理过程中,消费者第一步可以先找该品牌的经销商或者该品牌的特约维修站处理;如果他们解决不了问题,第二步是直接向厂家投诉,并留意在处理过程中留下所有的资料,因为,一旦你对厂家的处理结果不满,需要采取后 4 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时,这些资料往往成为消费者权益能得到最终保护的最直接的举证物。
新车交付应该几公里?
零公里 是消费者确认所购买的车辆是新车的主要标志之一。新车的路码表一般显示 10 公里 以内都属正常。但又不能一概而论。实际上,根据车型以及生产、存放场所的不同,新车路码表的行程显示也各不相同。 中小型客车、 2 吨以下卡车:一般由厂家用长车运到经销商处,这些新车行程的计算方法为:厂家试车公里数 + 上牌行程公里数。厂家试车公里数一般为 10 公里 以内 ( 有些车行程 50 公里 之内路码表可以调零 ) ,上牌行程公里数根据上牌点的远近而不同。中大型客车、 2 吨以上卡车:这些车基本都是由专业的驾驶员从厂家直接开到经销商处,这就要根据厂家离经销商的远近来确定公里数。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厂商采取把路码表、传感器拔掉使路码表不走来确保 零公里 ,这就已属于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确定该车是否新车就只能采取看轮胎、看 “ 跑冒滴漏 ” 等其他的方式。
出库费应由谁来付?
前几年,汽车出库费征收现象比较普遍,虽然并非每个厂商都收,但几乎已成为一种 “ 行规 ” ,费用从 50 、 100 、 200 到 1000 、 2000 元不等,由消费者在提车时直接交给经销商。那么,购车征收出库费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收出库费的本意是厂家考虑到经销商要对出入库的车辆进行清洁、保管、 PDI 售前检查等服务,而同意经销商向消费者收取的一笔额外费用。如果销售人员没有提前说明,消费者就应拒付。
抵押贷款不成谁之过?
贷款手续只是经销商为消费者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服务不成,责任由谁来担?抵押贷款不成,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的资信调查不过关,如消费者材料不齐、材料有误、未交手机或水电煤费用等导致消费者个人资信度不高,这种情况下,责任当然应当由消费者自己来负。
经销商为消费者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实际是一种消费者的委托行为,法律后果因由委托方 ( 消费者 ) 承担。从法律上来说,委托人由于自身的原因 ( 如资信不过关 ) 造成委托行为 ( 按揭手续 ) 不成功,消费者有义务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不付余款是违约的;同时委托人有义务不能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造成受托人损失的,还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受托方 ( 经销商 ) 来说,在为消费者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过程中一定不能违规操作,一定要等办齐所有手续 ( 特别是银行放款入帐 ) 以后才能放车,否则受托方 ( 经销商 ) 很容易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汽车交接检查不慎怎么办?
产品暇疵在合理期限内发现,消费者可以先找经销商或厂家,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产生纠纷,消费者可以找权威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如果确定产品暇疵由消费者使用不当形成,则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否则消费者完全可以找厂商索赔。 当然,消费者如果找正规的经销商购车,产生产品瑕疵纠纷的概率相对会少一些。
索赔偿的步骤有哪些
1. 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便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核实,确认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当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之保险人。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人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其代理人报案。这就是通知出险。
2. 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
合理施救是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项义务,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施,进行抢救,例如灭火,抢救遇险财产等。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损财产。否则,会给以后的理赔工作造成困难,增加定损、赔付的麻烦。
3. 接受保险人的检验
保险人有权进行现场查勘,而被保险人负有接受检验的义务。因此,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出检验申请,接受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的检验,并为其进行的检验提供方便的条件,用以保证保险人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等。
4. 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才会接受其索赔。 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如下单证:
A.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B. 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
C. 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前者如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后者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
D. 证明保险事故及其损害后果的文件。如保险事故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损害鉴定证明等。
E. 索赔清单。包括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如施救整理费用)清单等。
F. 其它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5. 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
由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在补偿其保险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外获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中适用代为追偿和委付制度。从而,对于涉及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向第三者索赔权给保险人的书面转让文件,用以证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