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筑业的快速发展,通过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以建筑质量、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和投资不足等作为典型问题被集中反映到诉讼过程中。作为一名价格鉴定人员,在对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时,经常需要对工程索赔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和价格鉴定,以下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正确处理工程索赔的价格鉴定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
我中心在工作中受理这样一起工程造价鉴定案件,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接的金属结构工程中的冷轧车间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另一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现分包方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总承包方告上法庭,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委托我中心对该工程的图纸和签证单两部分内容进行造价鉴定。其中图纸部分依据合同结算条款很顺利地完成造价鉴定,但在长达82页的签证单鉴定过程中,我们碰到很大难题。该工程签证单的内容主要为分包方由于各种原因提出的索赔要求,而此次鉴定的难点则在于:一是签证单不规范,索赔事件责任模糊,依据不充分;二是分包方索赔计算原理和方法有误。
此类案件的鉴定由于专业性较强,决定了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在与法院充分沟通和配合下,我们成功地完成鉴定工作。现结合具体问题,重点阐述如下方法:
一、明确工程索赔价款鉴定的性质和意义
(一)索赔鉴定的性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经常由于索赔争议无法达成妥协而诉至法院,在工程索赔价款鉴定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头脑中要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首先,要清楚索赔是双向的,即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索赔要求;其次,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是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第三,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
(二)索赔鉴定的意义。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造价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正、合理地鉴定工程索赔价款,对协助法院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保障司法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明确签证单效力,合理确定索赔内容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签证单的证据效和签证单中涉及的索赔内容上,这是法院审理此案的重点,也是我们价格鉴定的难点。在进行这类有缺陷证据的案件鉴定时,我们一贯主张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从法律角度对索赔事项进行专业技术化的处理。
(一)签证单效力问题。由当事人提供给法院的签证单等证据里,最大的问题就是签证单从内容到格式都不规范,对索赔事件的叙述不够准确详细,责任分析模糊,无法确定索赔事件的真实性。例如,某页签证单中这样表述“我方用55T吊一台,大托板车一台,从钢柱存放场地将ZA03、ZA04下节及上节共计64.2 吨二次倒运至吊装现场。”此签证单中对发生二次运输的原因、内容、项目表述不清,对运距没有量化,对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没有明确依据。另有一张签证单这样表述:“根据贵公司领导指令,将原平垫$850的垫板改为‘十字立板’并焊接在柱底板上,我公司投入人工8个,氧气2瓶,J426焊条40KG。”这张签证单中事实表述得不够清楚准确,依据不充分,无法严格界定责任的性质和大小。类似这种证据效力不够的签证单在本案中占据着很大比例,给鉴定工作带来风险和难题。
(二)鉴定思路和方法。处理这类问题时,价格鉴定人员不能为了躲避风险而一味地回避矛盾,以签证单效力不够、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鉴定。因为法院希望通过我们的专业技术鉴定来审理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针对此案的特点,我们请当事人坐下来,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核实原因,明确责任。对由于建设方设计变更、工程中超出定额范围的运输和由于总承包方资金不到位引起的窝工等损失,给分包方计算补偿;另外根据合同条款,对于分包方提出的气候原因造成的窝工损失和定额中已包含的冬季施工措施费用则不予考虑;对于一些内容和原因不十分明确的签证单,则主动与双方协商,力求促成意见一致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员明确了签证单的效力并合理确定了索赔内容。这种工作方式虽然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量,但对于圆满解决问题并最大程度地减小案件复核复议率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使我们从正面角度规避了鉴定工作当中的风险。
三、明确索赔计算原则,合理计算补偿金额
(一)索赔计算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索赔鉴定,价格鉴定人员必须清楚了解索赔费用计算的原则和方法,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补偿金额,都应该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补偿后,应使当事人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当事人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计算索赔补偿金额。在工作过程中,分包方提出很多索赔内容,要求价格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这里举其中的一个例子,来阐述我们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分包方曾提出这样一个索赔要求:由于总承包方工程资金不到位,造成分包方人员和机械窝工等损失,在计算索赔价款过程中,分包方以部分机械实行租赁方式为由要求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租赁费用,人员工资也以现行市场日工资标准来计算。
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做法是:首先明确由于总承包方的责任而发生的索赔费用是需要给分包方以补偿的;其次在具体计算补偿价款时,鉴定人员强调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分包方作为二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能力,本工程中,大型吊装机械已由总承包方提供,对于其他机械,不论分包方是自购或者租赁,均属企业个别行为,不以租赁费用作为鉴定依据,而是以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实际发生的第一类费用作为标准进行计算,人工、燃料等第二类费用因停工不发生而不予计取;人员工资也以日标准工资中实际发生的基本工资计算,剔除由于停工而不发生的津贴和福利部分,这样既保证了分包方由于索赔事件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也使承包方避免了支付不应该承担的额外赔偿费用。通过价格鉴定,在给法院提供了顺利审理案件的专业性证据的同时,也保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事后当事人对我们的鉴定结果均表示认可。
四、经验总结
通过本案的鉴定,我们体会到:索赔在工程建设领域是一门科学,也被称为一门“艺术”,作为参与工程索赔价款鉴定的价格鉴定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具备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同时要有足够的价格鉴证理论和实践功底。鉴定过程中,价格鉴证人员始终要以完全独立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以合同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处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纠纷。同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做到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条理清晰、结论明确,充分体现价格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摘自2007年国家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简报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