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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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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1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加强庭审管理 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记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请您介绍一下该《规定》的目的和背景。
  答:庭审记录是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的记载,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裁判的重要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法庭记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传统笔录和电脑录入。为加强审判管理,发挥科学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本《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以期完善庭审记录方式,规范法官庭审行为。
  记者:那您可以谈谈出台《规定》是为了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吗?
  答:出台《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诉讼参与人对笔录有异议时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是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容易导致书记员与当事人形成争执。这也可能成为当事人对案件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理由。
  第二,对法官庭审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近年来,有媒体报道法官在法庭上行为不检,但是由于这不属于法庭记录的内容,致使人民法院查处时又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既对涉事法官无从处罚,又对媒体难以进行有力的回应。
  第三,对认定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近年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过激行为时有所现,冲击法庭、辱骂法官、毁损证据等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有所增多,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是对这些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却相对较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认定破坏庭审秩序行为的证据,虽然有时法庭笔录上会有所反映,但是往往过于简单,记录不够完整、具体,难以作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现代电子音像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越来越多的行业将电子音像作为记录的主要手段或者辅助性工具。我们希望通过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运用现代科技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
  记者:诉讼法规定“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法定记录方式,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庭审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请问《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是如何定位的?
  答: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庭笔录为庭审活动的记录方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从合法性来讲,录音录像不是法定的庭审记录方式。本着依法改革的精神,在诉讼法有关规定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录音录像不能取代法庭笔录,但是,它可以作为书记员补正笔录或不予补正的依据,避免当事人与书记员对笔录是否需要补正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以增强法庭笔录的证明力,也有利于提高书记员及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签字重要性的认识。由于庭审录音录像还具有法庭笔录之外的其他功能,因此,本《规定》中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定位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性措施、提高法庭记录质量的辅助性手段。《规定》既对传统法庭记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性的解决方案,又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记者:《规定》要求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是因为这些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审理程序本身要求规范,有必要用录音录像将法庭审理活动的详细情况记录下来。考虑到简易程序案件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避免录音录像加重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以及人民法院迅速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故对于简易程序案件、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巡回审判不要求一律录音录像,但是应当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规定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在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以上所有法院,我们要求在审判法庭都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记者:《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庭审录音录像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规定》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以使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互相印证。
  记者: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公开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还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答:庭审录音录像是法庭记录的辅助性手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公开。庭审录音录像具有案件材料的性质,《规定》要求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和其他案件材料一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规定》要求,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允许当事人等查阅。由于录音录像自身易传播的特点,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存入副卷,以避免被不法复制、拍录、传播。除了作为案卷材料所发挥的作用以外,该《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发挥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当然,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记者:有了庭审录音录像,法庭记录方式更加完善,庭审活动应该更加规范,肯定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执,也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开透明、敢于接受监督的形象。
  答:这正是我们制定该《规定》所期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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