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上诉难,再审更难,如何成功提起再审,并获得再审法院改判,关键是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官就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就足以构成申请再审的条件。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没有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就把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样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查明证据的真伪,即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去伪存真。质证是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必要手段,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则是申请再审程序的原因之一。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同时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例如某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但因不能向该银行进行查询而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进行查询。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该项证据,就支持或者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裁定缺乏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实体错误,因此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原因之一。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例如适用了失效的法律,再例如合同法施行前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但却适用了合同法的规定等。适用法律错误指的是原判决、裁定适用实体法的错误。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没有管辖权,也无审判权。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如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受理了一个不动产不在该法院辖区之内的案件。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是有严格规定,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果某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出现了陪审员的身影,在该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有权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案审理工作的情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也应当主动予以回避。如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对方当事人不知并没有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况下,该审判人员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审理了此案。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获知了此情况,他有权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也确认该案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裁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是为了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一案件的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法官在未查明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就进行了审理,在该案生效以后,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八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指: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由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当事人必须共同起诉或者共同应诉。例如,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了侵权行为,丙只起诉了甲而没有起诉乙,为了区分甲、乙二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过错的大小,人民法院有必要通知乙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通知乙参加诉讼,就判决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甲有权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以下三种情形为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第一,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是否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但如果法院没有给被告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则属于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利。第二,在开庭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径行作出了判决;第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然进行了法庭辩论,但在法庭辩论终结时,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即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在法庭笔录中没有体现,也属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特别是未以传票的形式通知被告出庭应诉,就作出了缺席判决,则被告可以申请对此案进行再审。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被告只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缺席判决。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在起诉状中予以列明。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某项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判决、裁定中遗漏了当事人这一诉讼请求,则属于审判工作的重大失误,当事人有权利对这一判决、裁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案件,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如果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认定合同无效,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是体现了国家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干预。例如,赌桌上的借款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有些民事案件是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作出的判决,如果另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在以后的再审中被撤销或者变更了,则以它作为依据所作的判决、裁定也应当相应地被撤销或者变更。有些民事案件是以其他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作出的,当判决生效后,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那么,此案件的判决、裁定也应当相应被撤销或者变更。例如,某一民事案件是以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判决的。在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认为该公证书存在错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发现公证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撤销了该公证书。据此,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
十四、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项属于对本条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外的兜底条款,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多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守的程序,在本条中不可能一一列举全面,因此,在本条列明的违反法定程序之外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只要可能对案件正确判决、裁定造成影响,也可以构成再审的事由。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