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8月21日,被告吴某、李某因做合伙生意向原告陈某借钱,陈某害怕上当受骗,遂和俩被告一起乘车来到某市,在确定了需方后,陈某便出借给俩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俩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给原告陈某。但此后这笔生意没有做成,被告吴某便于2008年11月2日归还了原告陈某5万元,另5万元没有归还。为此原告陈某将两人诉至沙县法院,要求归还5万元借款,并按年利率6.24%支付借款之日起的利息。被告吴某辩称,自己已经归还了原告陈某5万元借款,另5万元应由被告李某归还。
审判: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用于合伙做生意,但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两被告各自借款的份额,而是由两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给原告,事后尽管被告吴某归还了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但两被告仍然对剩余5万元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陈某要求两被告按年利率6.24%支付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就本案而言,俩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份额,而是共同向原告出借借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李二人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某向原告陈某支付了借款5万元在本案中不能成为其不予偿还剩余借款的抗辩理由,日后,如果被告吴某全部偿还了借款,可向李某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