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出了钱的,投资项目也赚了钱,但显名合伙人不认账,隐名合伙人分不到红利怎么办?也有的项目亏了,隐名投资人不干,想把投资款撤走,显名合伙人自然不愿意:这样不就成了所有风险我一人承担了吗?不少读者在周二晚上7:00—8:00打进热线,向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咨询求助。
吴清旺表示,隐名合伙投资目前较多见 ,具体情况存在一定差别,星韵所最近就办理过两个较典型的案子,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借鉴。
口头说说的合伙投资不成立
郑先生是工程师,在助推剂、助燃剂研究方面颇有心得。2003年,郑和三个朋友都看好这块市场,商量着成立个公司。出于种种考虑,四人决定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三个朋友隐在郑先生名下。郑主要以技术出资,投的钱只有一两万块,其他三人出了20多万。
半年过去了,公司经营得越来越好,矛盾也随之产生,两方都想把公司控制在自己手上。郑先生说,公司登记的是个人独资,其他三人出的钱只是借款,三个朋友说,明明说好合伙的,郑投的钱只是他们的零头,公司该由他们控制。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官司一打半年多,公司没人管,半年下来,公司成了烂摊子。双方立马撤诉,转头开始打新官司,这回都想把公司推给对方。
法院最后判定,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合伙投资协议,因此合伙投资说法不成立,20万属于借款,郑应当返还。
签了协议的隐名投资有保障
黄先生投资了一个小水电站,手头资金不够,就找了个朋友一起投资,但对外仍称由黄个人出资。两人签了份合伙协议,讲明朋友出的钱是投资款,朋友是隐名投资人。
水电站不到一年就开始赢利。这下好了,黄觉得水电站是自己投资的,管理财务都要一把抓。朋友一听,觉得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了。
一上庭,当初签的那份协议作用立现。法院认为,双方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可以认为黄的朋友是隐名投资者,因此应当享有参与管理权,也有权要求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