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随笔 | 金融保险 | 私募理财 | 民间借贷 | 房地纠纷 | 建筑施工 | 知识产权 |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 劳动纠纷 | 其它纠纷 | 典型案例 | 刑事犯罪 | 法院执行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联系留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 >> 文章正文
商家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合肥法院网讯   姚某诉合肥某包装印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近日,经两审法院审理,姚某的请求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庭查明,2006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印刷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承印一批食品包装箱,货到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向姚某供货。其中,姚某在公司2006年10月21日提供的“草莓”、“原味”两种包装盒的送货单备注栏内签“代收6007只入库”。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公司在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货物后,姚某也实际付清了费用。姚某现在提出涉案的6700只包装盒存在质量问题,其只是应公司要求“代收入库”并垫付货款,进而主张公司退还货款,但不能证明双方的代销关系。姚某以货物质量问题诉讼,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即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庭审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发生。姚某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业已届满,其已丧失胜诉权,公司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阮震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杭州市各法院地址及联系..
·别说中国楼市不会崩盘,..
·劳动争议纠纷七大经典案..
·杭州市看守所一览表
·近年来发生的涉及银行员..
·公司注销后对外债务由谁..
·欠钱不还案例,民间借贷..
·无产权证房屋可否出租及..
·开发商回购商品房的问题..
·村委会出卖集体房屋买卖..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