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姚某诉合肥某包装印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近日,经两审法院审理,姚某的请求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庭查明,2006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印刷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承印一批食品包装箱,货到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向姚某供货。其中,姚某在公司2006年10月21日提供的“草莓”、“原味”两种包装盒的送货单备注栏内签“代收6007只入库”。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公司在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货物后,姚某也实际付清了费用。姚某现在提出涉案的6700只包装盒存在质量问题,其只是应公司要求“代收入库”并垫付货款,进而主张公司退还货款,但不能证明双方的代销关系。姚某以货物质量问题诉讼,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即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庭审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发生。姚某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业已届满,其已丧失胜诉权,公司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阮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