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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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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案情介绍]

  2002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

  2004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及实际付款情况。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

  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

  [法律解析]

  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2003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2001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

  其次,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

  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

  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

  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

  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

  最后,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2001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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