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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5月倡导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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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促进信托行业风险缓冲,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加强信托行业自律建设,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导设立中国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发布平台,促进信托产品流动相关条件的具备,实现建立全国性信托产品流动服务平台的目的。

第二条 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严重制约中国信托行业的发展,中国信托业协会作为全国性信托行业自律组织,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有责任推动实现信托产品正常流动,设立全国性信托行业信息披露发布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是信托行业自律行为。

第三条 信托产品实现正常流动必须具备的行业内部条件是:

  1、信托有效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产品登记、信托关系登记。

  2、信托产品流动的市场交易可操作性条件,包括:信托产品业务操作过程实行标准化,交易过程中具备有托管、报价撮合、过户清算等功能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信托产品相关披露信息真实有效并备案可查。(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四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先建立全国性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促使信托产品相关的披露信息真实有效并备案可查,发布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信息,实现信托产品可以流动转让的目的。

   中国信托业协会继续促进信托产品流动交易各项条件的具备,推动最终解决信托财产的有效登记等问题,实现信托产品正常流动交易。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条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促使信托产品的信托关系有效性得到充分维护,明确体现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在信托产品操作和转让中确保信息的公平对称,实行信托产品正常流动,信托关系成立时有必要进行公示,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应当向公众披露备案。实行健全完整信托关系登记公示和信托信息有效披露,是经营性受托机构的自律责任,也是受托人自我保护的措施。

第六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在进行受托业务经营时,根据设立信托的性质,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自愿在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信托产品相关披露信息。

第七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运作准备能够正常流动的信托产品时,信托产品公示和相关披露信息必须在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实现信托行业自律。

第二章 运行架构

第八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为促进信托产品正常流动条件的具备,健全完整信托行业自律体系,设立全国性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会员单位支持下,信托业协会内部设立临时工作组织,分别是信托产品流动专家指导小组、信托产品流动法律顾问小组、信托产品流动工作小组。(/www.trustlaws.net编辑)

    信托业协会分别为其建立章程制度和工作计划,以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协会网站和协会网络办公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中国信托行业信息数据库,设立中国信托信息网,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实现设立信托行业互联网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功能,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为会员和公众提供信托产品相关披露信息服务。

    在中国信托信息网上发布信托产品相关披露信息,内容包括:信托关系登记公示、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信托协会在会员单位协同支持下,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实现信托产相关披露信息发布和信托产品初的流动规划。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托产登记公示和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信息,此信息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为担当受托人的信托信息。

第三章 信托产品登记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信息,是向社会公告信托产品的信托关系存在,说明信托关系的有效性、合法性,实现维护信托关系,明确信托当事人权益,使信托当事人得到自我保护。信托产品登记公示的信息包括在信托设立前和设立后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集合资金信托的推介期或其他财产信托设立预备期,受托人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提交信托推介书、计划书或者同等功能的文档。

    信托设立前须要发布的主要内容为:拟设立信托的信托名称、受托人的公开资料、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风险揭示书。

第十四条 集合资金信托成立后或其他财产信托设立后,信托当事人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托成立声明公示书》和注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www.trustlaws.net编辑)

第十五条 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中国信托行业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信息,形成有序记录,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息,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提供查询服务。(信托法律网编辑)

第四章 信托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通过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行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的信息披露,是指在信托存在运作期内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定期报告的披露,和对信托产品产生影响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受托人必须保证信托产品信息披露真实、可靠、有效、全面、及时,是受托人尽职管理必须做到的要求,是信托行业自律的须要。

第十八条 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中国信托行业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托产品信息披露数据,在中国信托信息网信托发布披露的信息,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此方案为试行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的问题正在探讨和解决中,中国信托业协会欢迎各界人士对此方案提出宝贵的建议。本方案与图示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专有,如有抄袭仿制,中国信托业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0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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